發表文章

林蕙芳法官簡歷

現職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 ‧司法院國民法官種子講師    ‧司法院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講座 ‧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委員 學歷 : ‧UC Berkeley School of Law, LL.M.(2019) ‧政治大學傳播學院碩士在職專班(2020/09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2003-2009) ‧東吳大學法學士(2003) 專業證明 : * 智慧財產權類      ‧ 司法院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UC Berkeley School of Law, LL.M. Law & Technology Certificate * 行政法類      ‧法官學院改任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結業證書 * 金融證照/證明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書 經歷及著作 : 職業經歷 2006 司法官訓練所第 45 期結訓 2024 司法院、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113 年度「公設 / 約聘辯護人國民法官法工作坊」講座 2024 法官學院「美國聯邦證據規則與專家鑑定法則研習會」 - 「科學證據的可靠標準:談法官的把關角色」與談人 2024 桃園市會稽國小「國民法官法簡介」講師 2024 桃園市立中壢高商「國民法官專題演講」講師 2023 東吳大學「第一次當國民法官就上手」 -112 法治教育講座 202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內研習課程「國民法官案件審理實務經驗分享(二)」講座 2023 桃園市政府 112 年「公務法制」系列研習課程 _ 「公務職場的刑事責任研習班」講座 202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50 週年院慶學術研討會第二場「國民法官案件證

國民法官案件之書證調查—以日、美比較法觀點論我國「綜合證據說明書」之規範與實務

圖片
  全文發表於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2024年8月號,第38期。 全文下載連結: https://www.cprc.moj.gov.tw/media/20213892/特稿-國民法官案件之書證調查-以日-美比較法觀點論我國-綜合證據說明書-之規範與實務_林蕙芳.pdf?mediaDL=true 摘要 國民法官案件之證據調查,除採傳統「最佳證據原則」(原件必要性原則)之外,為同時兼顧審判效率、減輕國民法官負擔,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將實務上向所承認、以派生證據取代原始證據作為實質證據使用之作法予以明文化,而明訂「筆錄節本」與「『整合複數可為證據文書』之文書」(即「綜合證據說明書」)兩種可作為實質證據使用之派生證據態樣。 其中,「綜合證據說明書」係師法日本裁判員審判實務上「統合偵查報告書」之作法;而該「統合偵查報告書」之性質,復類似於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1006條所稱「summary evidence」(摘要證據)之概念。「統合偵查報告書」與「摘要證據」在日、美各自立法體系脈絡下,均有其解釋適用之依據。 然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規範架構,與日本、美國原均有差異,而我國於師法他國作法之際,未就「綜合證據說明書」於我國法制下之定性及定位予以昭明,亦未釐清適用於他國之作法,於我國是否亦有法律規範或理論基礎可資支持,導致實務上就「綜合證據說明書」之內涵理解及實踐方式各異,並就其記載內容發展出類型一即「記載『原始證據內容摘整結果』」及類型二即「併載『原始證據足以證明之不爭執事實(證據評價)』」兩種相異型態,且各類型均與我國刑事訴訟既存架構體系迭生衝突。 因此,本文爰梳理日本法、美國法各就證據調查所為之相關規範及「統合偵查報告書」與「摘要證據」之內涵,以比較法之觀點檢視我國「綜合證據說明書」之法規範本身及前述實務所發展之兩種類型態樣於我國引發質疑之面向及原因,並就我國以「綜合證據說明書」作為實質證據使用之規範方式,提出具體修正建議。 目錄 壹、前言 貳、派生證據作為實質證據之規範 一、派生證據之種類及要件:「書證節本」與「綜合證據說明書」 (一)書證節本 (二)「『整合複數可為證據文書』之文書」(綜合證據說明書) (三)共通程序要件 二、「綜合證據說明書」所得整合原始證據種類之檢討 (一)整合原始物證? (二)整合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三)整合被告自白? 參、日本、美國「證據

國民法官真心話!3審判長提建言 揭素人法官最擔心這事(知新聞)

圖片
  出版時間:2024/07/05 19:11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已1年半,司法院昨公布2023年施行成效,去年共審結16案,有96位民眾擔任國民法官、56人是備位國民法官,民調顯示這152人認為最複雜的案件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最簡單的是酒、毒駕致死案,其中逾9成願再次擔任國民法官。為探討如何讓制度更臻完善,《知新聞》專訪3位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桃園地院林蕙芳、新北地院黃湘瑩、台北地院林鈺珍,她們在第一線觀察到國民法官最擔心自己能不能勝任、害怕當庭提出的問題「可笑」,甚至有人被選任後打退堂鼓,拒絕宣誓;最在意的是檢、辯雙方攻防所講的「故事」,哪個比較可信。此外,3位審判長也對司法院提出務實建議。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www.knews.com.tw/news/FFF5658A8BFEDC00EBDF6372F974D55E

國民法官法案件中「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陳述」(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作為實質證據及彈劾證據之程序辨異

圖片
  摘要 「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陳述」作為實質證據及彈劾證據,在國民法官法案件中提出於公判庭之法令依據及程序,大相逕庭。前者涉及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第4款「失權效例外」規定;後者涉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5條及其配套程序規定。本文爰就兩者辨異提出論述,並兼論彈劾證據於證人詰問程序之具體操作流程,俾供實務參考。 目錄 壹、前言 貳、「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之陳述」於審判中提出之規範依據及程序 一、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實質證據(Substantive evidence)使用之法律依據及調查程序 二、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使用之法令依據及提出程序 三、以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第4款作為聲請調查「彈劾證據」法律依據之當否辨正 參、「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實務操作方式 一、證人彈劾程序 (一)彈劾詰問操作步驟 (二)應行「彈劾詰問」,而非「書證調查」 二、彈劾方式及彈劾證據書面提出之非必要性 肆、結語 全文發表於月旦律評,2023年10月號,第19期。

桃院歡慶50週年 揭牌院史室並舉辦學術研討會

圖片
  【本刊桃園訊】桃園地院為慶祝創院50 週年,於6 月16 日、17 日舉辦多項院慶活動。16 日邀請歷任院長及退休庭長、法官、同仁回娘家,為新設置之院史室揭牌並舉辦茶話會。17 日則舉辦50 週年院慶學術研討會,邀請審檢辯學共同研討數項當前法律重要議題。 研討會開幕式中桃院李國增院長說明該院自62 年6 月16 日啟用,同仁們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兢兢業業提供人民優質司法服務。司法院吳三龍秘書長則肯認桃園地院的貢獻,亦期許其任內能以精簡裁判書類為方向減輕司法同仁工作負擔,並祝福院慶活動圓滿。 第1 場研討由臺高院李彥文前院長主持,臺灣大學許士宦教授報告「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方法」,闡述現行勞動事件法第49 條明文承認法院可為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已排除過去實務爭議,且此項處分屬不可替代之一定行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 條規定之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法院為此項處分前宜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規定使兩造陳述意見,並於裁定具體記載繼續僱用之工作內容,俾利強制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與談人姜世明教授、王金龍庭長、陳金泉律師均表贊同,並提出相關實務所生問題之補充意見。 第 2 場研討由司法院刑事廳李釱任廳長主持,桃院林蕙芳審判長報告「國民法官案件證據裁定及證據調查」,針對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及證據調查方式等問題發表精闢意見,並對我國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提出修正建議。與談人溫祖德副教授從美國法的角度,對國民法官案件證據調查實務操作方式,提供比較法的看法;李信龍檢察官則提出檢察官角色在國民法官制度下的轉變,並參考日本法的觀點針對證據調查加以討論;張百欣律師另自辯護人的觀點呼應報告內容而提出寶貴建言。 第 3 場研討由桃院李國增院長主持,臺灣高等法院林俊廷法官報告「我國民間型 ADR 之現況與展望」,自我國 4 個較具代表性之民間型 ADR 機構運作成效著眼,分析各該機構之優、缺點,再借鏡日本民間型ADR 之發展經驗,指出我國民間型ADR 之未來展望,在於透過民事調解法之制定,將民間型ADR 機構之相關規範納入其中,以完備法制並予以推廣,真正落實多元紛爭解決機制之功能。另提出個人修法意見,如:適度提高聲請法院調解之費用;小額訴訟事件於起訴前,原則應經法院以外之法定機構進行調解程序;提高當事人合意轉介民間型ADR 機構且成功案件之退還裁判費比例等。與談人古嘉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研究

圖片
  圖片來源: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https://gpi.culture.tw/books/1011200213 書籍介紹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攸關能否有效選出適合於個案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而屬影響國民法官制度成敗之核心事項。選任程序始於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之製作,終於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就任,其中各個環節之行政流程及實體事項是否合法、妥適,非僅觀乎民眾對於國民法官制度甚或司法體系之觀感,更影響國民法官選任結果之正當性,從而左右實際個案審理之公正可信性。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裡,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在選任期日如何透過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機制,選出對個案而言公平、合適之國民法官,是國民法官制度重點之一。 由於「選任國民法官」是我國刑事訴訟史上前所未見之程序,我國審、檢、辯對於各自在選任程序中之角色,及如何對候選國民法官提出適切問題之操作,亦均在摸索階段。凡此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各項流程,及選任期日詢問國民法官之原則及實務操作方式,均有賴透過模擬法庭之舉辦經驗以發現問題,並據以提出思考方向或解決方案。 是以,本研究首將綜合研究者針對各法院模擬法庭選任程序之觀察結果,就所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整體流程之缺失事項予以說明並提出改進意見;另再針對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之詢問程序,提出模擬法庭實務上演進之詢問規則及不當詢問之問題類型,併參酌美國陪審團選任程序之觀點,對我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提出具體建議。 目次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選任期日前之準備 第三章 選任期日注意事項 第四章 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原則與實務之檢討 第五章 民眾對國民法官選任認知之實證研究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全文下載連結: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研究  (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2輪次第2場(111年度模重訴字第2號)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圓滿結束

圖片
            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至4月27日舉行為期3日之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由審判長林蕙芳、受命法官呂宜臻、陪席法官鄧瑋琪,與6位國民法官、2位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施韋銘檢察官、黃翎樵檢察官、林佳勳檢察官擔任公訴人;桃園律師公會江宜蔚律師、陳孟彥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         為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本次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首創以延伸設備進行選任程序,將到場候選國民法官近80人分流至3個不同會場,透過視訊設備同步進行選任詢問,在疫情期間兼顧國民法官案件審理與防疫需求。檢、辯於審理期日之前,即在精實的協商程序及準備程序中,達成雙方證據調查範圍、順序、時間之協議,並於審理期日恪遵審理計畫,確保出證品質及案件進行效率,減輕國民法官閱覽卷證及審理時間之負擔。審判長於審前說明及審理期日之釋疑程序、評議階段,均貫徹國民法官照料義務,以懇切態度及白話用語與國民法官平等對話,提升國民法官對於法律規範之理解及參與討論之信心。國民法官於審理過程中均專注聽審,宛如置身真實法庭審判;在終局評議階段,審判長說明評議規則後,國民法官熱烈討論、交換意見,並舉出檢、辯雙方所提證據積極佐證本身看法,相互溝通說服,在法官與國民法官充分討論後,順利達成本案評議結論。        宣判後座談會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李國增院長主持,除感謝6位國民法官與2位備位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期待審、檢、辯三方藉由模擬法庭活動逐步熟悉國民法官法新制,發掘問題、累積經驗,使日後制度實務運作更臻完善。評論員即臺灣高等法院吳勇毅法官、臺灣高等檢察署陳孟黎檢察官、桃園律師公會張百欣律師,除嘉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之用心外,亦對本次模擬法庭活動提出建言,並提醒在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程序中,除需重視證據調查順序之安排,以利國民法官理解,檢、辯雙方並宜依據「最佳、最優證據原則」出證,以促進審理效率、減輕國民法官負擔。         最後,座談會在與會者互道珍重、合影留念中落幕,本次模擬法庭在國民法官法庭及全體同仁努力投入下,順利圓滿完成。 原文連結: https://tyd.judicial.gov.tw/tw/cp-3131-1066160-76ace-181.html

法界、醫界跨界攜手 合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

圖片
【本刊桃園訊】司法院與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桃園地院及地檢署,11 月 13 日在桃園療養院共同舉辦首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桃園療養院邱献章院長、桃園地院邱瑞祥院長均出席參與。模擬法庭由桃園地院鄭吉雄庭長、桃園地檢署鄭朝光檢察官分別擔任審判長、檢察官,並由桃園療養院醫事人員擔任「一日國民法官」,以「精障者的照護家屬,因不堪長期壓力刺殺患者」案件進行審判程序,將法庭真實場景搬進醫療院所,迴響熱烈。 林輝煌秘書長致詞時指出,國民法官制度是重大的審判制度變革,為讓國民順利參與審判,必須實現聽得懂、看得懂(眼見耳聞就足以理解)的審判程序、塑造安心參與審判的環境,更需要國民對新制的理解與認同,本次的模擬法庭即在體現司法院期盼社會大眾參與司法審判的初衷,參與人員的回饋,都是未來持續精進改善制度的重要參考。 審判程序中,檢、辯雙方積極舉證以證明各自主張,國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均專注聽審,宛如置身真實法庭審判。在終局評議階段,審判長說明評議規則後,國民法官熱烈討論、交換意見,積極表達本身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量刑審酌之因素,並具體說明證據取捨、評價的依據。最終以多數意見判處被告成立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3 年。 為擴大醫事人員參與機會,桃療共有 100 多位同仁在現場及延伸法庭觀摩本次模擬法庭審判程序,由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推動小組」7 位法官帶領現場人員分組討論、交流意見。桃療同仁針對國民法官權利義務、隱私保護及精神鑑定人作證實務等議題踴躍提出看法,桃院法官也積極回應,透過法界與醫界的跨界對談,促進多元討論、激盪精彩火花。 宣判後的座談中,桃療邱献章院長及桃院邱瑞祥院長均表示,期待以本次活動為契機,強化日後精神醫學與司法實務之溝通。活動最後由兩位院長互換法袍、醫師袍(下圖),象徵法律、醫學跨界對話,圓滿結束。 全文刊載於司法周刊,第2030期第4版,2020年11月20日出刊。 全文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110079-bf6620a7a49b475887c70d02ac7b8fae.html?view=1

國民法官有權知道的事

圖片
「我不懂法律,真的能審判嗎?」、「老百姓的意見,會不會被法官帶著跑?」刑事審判制度究竟該朝「國民法官制」發展,或是朝「陪審制」邁進,近來烽火不斷。比起制度之爭,日後必須親自上場擔任素人法官的一般民眾,其實更關心自己在不同的制度設計下,究竟能不能妥善肩負起審判他人的重任。正面回應民眾所拋出的疑問,應當是不同制度倡議者責無旁貸的義務。 職業法官分工法律知識 無論是「陪審制」或「國民法官制」,為素人法官解釋法律規定的意義,讓一般民眾有能力依法審判,都是以法律為專業的法官應盡的義務。 在美國的陪審制下,法律規定的解釋,已經寫在制式的「陪審團指示」裡。法官會在正式審理之前,以及審理結束後、陪審團評議之前,向陪審團以朗讀「陪審團指示」的方式說明與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但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官不會針對法律規定再額外說明,陪審團只能依據自己對「陪審團指示」的理解程度,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 在司法院研擬的國民法官制,法官會全程與國民法官同在,擔任隨身法律字典。在正式審理前的「審前說明」、審理過程中為了釐清國民法官疑惑所做的「中間討論」,以及審理結束後的「評議程序」,法官都會一而再、再而三為國民法官解說法律規範的意義。當法官發覺國民法官的理解與法律定義不同時,會隨時主動提出說明;只要國民法官對法律規範有任何不瞭解之處,都有權利要求法官解釋到清楚明白為止。 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中,確保素人法官的意見不會被同為法律素人的意見領袖,或有法律專業的法官帶著跑,除了需要每一位素人法官隨時自我提醒,更與評議程序主持者的態度息息相關。 在美國的陪審制裡,評議程序由陪審團主席主持,陪審團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陪審團主席能否公平確保每一位陪審員的發言權利?在有強勢意見領袖出現時,有否營造讓弱勢意見也能放心表達的環境?這是每一位陪審員必須自行警覺的狀況。一旦失衡情況發生,將只能仰賴個別陪審員的溝通能力與道德勇氣,為自己的意見爭取被聽見的機會。 確保評議公平發言機會 在國民法官制裡,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評議程序,9個人的意見一樣重要,沒有誰更值得被傾聽,即便是法官也不例外。而在評議過程中發表意見,是國民法官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最根本的義務。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意見「一個都不能少」,草案中明文將「確保國民法官有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機會」定為審判長的義務。審判長有責任確

法庭實景重現陽明高中-桃園地院進入校園,宣導國民法官制度

圖片
                    司法院為使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理念深植校園,積極推廣校園模擬法庭活動,桃園地院配合司法院的政策,陸續與境內學校合作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校園模擬法庭活動」。109年6月12日在桃園市立陽明高中辦理校園模擬法庭活動,除了有推廣大使桃園地院林蕙芳法官、鄭吉雄庭長參與外,更有桃園地檢署鄭朝光檢察官撥冗協助,把法庭的真實場景搬到校園,共同和陽明高中李慧珠老師,全程帶領學生所扮演國民法官等法庭人員角色,以殺人未遂案件演練國民參與審判之完整法庭審判程序。活動後座談會時,陽明高中黃懷德校長、桃園地院邱瑞祥院長均出席參加,學生們踴躍對國民法官制度提出討論及反饋,法官及師生均收穫豐碩,迴響熱烈。   本次校園模擬法庭活動別具特色,除自學生中選任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與林法官及學生扮演之2位職業法官共同全程參與審判之外,更導入「影子團」的概念,由旁聽學生另組成2組「國民法官影子團」,分別由鄭庭長、鄭檢察官帶領觀摩審判,並主持中間討論與終局評議。透過不同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分別帶領學生解析刑事訴訟流程之方式,期望能為學生帶來多角度的思考面向、激盪出不同火花,並且與國民法官「主團」比較評議結果、促進多元討論。   在審前說明程序,林法官仔細解說「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自由心證」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及法律構成要件定義;審理過程中,檢、辯雙方都積極舉證以證明各自主張。國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均專注聽審,並在中間討論程序裡,針對想進一步瞭解的事實相互商討、確認後,克盡國民法官職責,主動積極詢問證人以聽取證詞。在終局評議程序,林法官、鄭庭長及鄭檢察官適時提醒國民法官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並引導學生自不同思考面向切入議題、踴躍發言。國民法官之間熱烈討論、交換意見,積極表達本身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並說明證據取捨、評價的依據,最終順利達成評議結論,圓滿完成本次校園模擬法庭審理程序。   在活動後的座談會上,邱院長、鄭庭長、林法官針對學生的提問,說明國民參與審判之目的,是在藉由將國民多元意見帶入審判,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並經由審前說明、中間討論等程序,使不知悉法律的民眾得安心參與審判;鄭檢察官則以本身在法律工作上保持熱情之方式,鼓勵有志法學的學生正向積極。最後在學生熱情地與參與法官、檢察官拍照留念的歡樂氣氛下,為本次活動畫下完美的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