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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蕙芳法官簡歷

現職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 ‧司法院國民法官種子講師    ‧司法院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講座 經歷 : ‧ 司法院國民法官法子法研修諮詢委員 ‧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委員 學歷 : ‧UC Berkeley School of Law, LL.M.(2019) ‧政治大學傳播學院碩士在職專班(2020/09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2003-2009) ‧東吳大學法學士(2003) 專業證明 : * 智慧財產權類      ‧ 司法院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UC Berkeley School of Law, LL.M. Law & Technology Certificate * 行政法類      ‧法官學院改任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結業證書 * 金融證照/證明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書 職業經歷及著作 : 職業經歷 2006 司法官訓練所第 45 期結訓 2025 法官學院「國民法官制度實務研習暨法律問題座談會 -- 國民法官辯護實務」與談人 2025 法官學院「第 4 期國民法官制度實務研習班 -- 國民法官回娘家暨專業人士意見交流會分享」講座 2025 法官學院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第 15 期「國民法官審判實務」講座 2025 台灣法學會法律專業倫理與倫理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解釋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元照出版公司、月旦律評主辦「勸諭被告認罪之法曹倫理」研討會與談人 2025 政治大學「誰來審判?國民法官就是你」通識課程講座 ...

通保法修正草案的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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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務部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修正草案,其通聯調閱權回歸檢察官、GPS偵查手段入法之修正方向,已可預期勢將引發人民隱私保護與偵查效能維護之利益折衝爭議。除此之外,《通保法》自民國88年立法迄今,掛一漏萬之處仍不及備載。其中,立法之初即存在的「通訊監察書,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之規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早已採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現代,顯已不合時宜,而有檢討之必要。 依《通保法》第5條第1項規定,實施通訊監察之前提,係「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其目的,係「蒐集或調查被告於特定犯罪類型之犯罪證據」。換言之,通訊監察之本質,即為「犯罪偵查手段」,而犯罪偵查原為偵查機關之職權,並非法院得越俎代庖。容許法官於審判階段仍可依職權核發目的係在對被告進行「犯罪偵查」之通訊監察書,已然混淆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之角色,正當性基礎為何,原不無疑問。 又《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固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而課以法院於審判中具有一定程度之職權調查證據義務。然我國最高法院業已明確表示,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之職責,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應盡責任而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故基於無罪推定、公平法院原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 然如前述,通訊監察之制度目的,原在作為蒐集或調查被告犯罪證據之偵查工具,其本質即在蒐證不利被告之事項。因此,賦令原應審判中立之法官,得於審判中依職權發動執行手段具秘密性,且以調查被告犯罪事證為目的之通訊監察,與前述無罪推定、公平法院之理念,實均背道而馳。 況依《通保法》規定,法官於審判中依職權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其適法性並無任何事前審核機制之監督;法官並係自行指定執行機關擔任通訊內容蒐集者,而該執行機關於監察期間內應依法提出、供法官判斷是否仍有繼續實施通訊監察必要之期中報告,亦由該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自行審查,而無第三人外部監督。換言之,法官於審判中主動發動之通訊監察,除「事後」遇有抗告程序外,幾不受任何事前審核、事中監督機制之制衡,其權限容有過寬之虞。 《通保法》之規範疑義,除上述所提外,另包括其並未對同一案件可聲請通訊監察之次數適當設限,以致案件無分情節輕重,均得於繼續通訊監察時限屆滿後,以另...

通訊監察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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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制度之研究 目錄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沿革 第三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基本原則  第四章 通訊監察之規範暨爭議問題      第一節 通訊之定義      第二節 通訊監察之當事人/機關          第一項 「監察對象」及「受監察人」之辨異          第二項 發動權人          第三項 執行機關          第四項 建置機關         第五項 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或郵政事業     第三節 通訊監察之種類         第一項 普通監察         第二項 緊急監察         第三項 國安監察     第四節 通訊監察之聲請程序         第一項 普通監察             第一款 實體要件                 第一目 法定刑度及罪名                 第二目 犯罪情節重大                 第三目 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第四目 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             第二款 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