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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蕙芳法官簡歷

現職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 ‧司法院國民法官種子講師    ‧司法院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講座 經歷 : ‧ 司法院國民法官法子法研修諮詢委員 ‧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委員 學歷 : ‧UC Berkeley School of Law, LL.M.(2019) ‧政治大學傳播學院碩士在職專班(2020/09起)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2003-2009) ‧東吳大學法學士(2003) 專業證明 : * 智慧財產權類      ‧ 司法院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 UC Berkeley School of Law, LL.M. Law & Technology Certificate * 行政法類      ‧法官學院改任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結業證書 * 金融證照/證明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書 職業經歷及著作 : 職業經歷 2006 司法官訓練所第 45 期結訓 2025 法官學院「國民法官制度實務研習暨法律問題座談會 -- 國民法官辯護實務」與談人 2025 法官學院「第 4 期國民法官制度實務研習班 -- 國民法官回娘家暨專業人士意見交流會分享」講座 2025 法官學院遴選法官職前研習班第 15 期「國民法官審判實務」講座 2025 台灣法學會法律專業倫理與倫理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解釋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元照出版公司、月旦律評主辦「勸諭被告認罪之法曹倫理」研討會與談人 2025 政治大學「誰來審判?國民法官就是你」通識課程講座 ...

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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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實務 摘要 本文自實務觀點探討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之具體操作,說明「鑑定前、後會議」如何促進審、檢、辯及鑑定人之溝通,以利送鑑及證據調查程序順利;並分析「鑑定書面報告」與「鑑定人」於證據裁定、證據能力及調查程序之區別;另提出「檢、辯先行調查鑑定書面報告以代解說先行」之建議,期兼顧程序效率與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 目錄 壹、鑑定前、後會議 一、鑑定前會議 (一)確認命為鑑定之事項及所欲詢問之問題內容與重點 (二)確認實施鑑定之專業能力及運用之原理、方法 (三)提供鑑定基礎資料之項目與範圍 (四)其他關於實施鑑定之必要事項:鑑定書面報告之送交 二、鑑定後會議 (一)檢察官、辯護人、鑑定人共同參與階段 (二)法院、檢察官、辯護人、鑑定人共同參與階段 貳、鑑定證據調查聲請及證據裁定 一、依鑑定證據種類分別提出證據調查聲請 二、證據裁定 (一)鑑定書面報告 (二)鑑定人 參、鑑定證據調查程序 一、僅調查鑑定人 (一)解說先行 (二)鑑定人當庭陳述之證據裁定 (三)鑑定書面報告之證據裁定 二、同時聲請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及鑑定人 (一)鑑定書面報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 (二)檢、辯先行調查鑑定書面報告以代「解說先行」 三、其他鑑定證據調查程序注意事項 肆、結論 全文發表於月旦律評, 2025 年 11 月號,第 44 期。

勸諭被告認罪之法曹倫理:勸諭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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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談逐字稿標題 壹、法院「確認被告認罪與否」之階段 貳、「被告認罪」之確認事項 一、確認被告「充分知情」(the plea is knowing; fully informed) 二、確認被告認罪之「任意性」(the plea is voluntary) 三、確認被告認罪之犯罪事實的「真實性」(the plea has a factual basis) 參、法院「確認被告認罪與否」應遵循之相關規定及倫理規範 肆、法院「確認被告認罪與否」之情境類型 一、承認犯罪事實、否認罪名 (一)法律構成要件解釋 (二)量刑規範或參考指引 二、當被告對起訴事實有所爭執,而否認犯罪 (一)否認犯罪所主張之事實,與證據資料客觀內容不符 (二)否認犯罪所主張之事實,是證據評價的結果 研討會與談逐字稿全文刊載於月旦律評,2025年8月號,第41期。

國民法官案件之書證調查—以日、美比較法觀點論我國「綜合證據說明書」之規範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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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發表於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2024年8月號,第38期。 全文下載連結: https://www.cprc.moj.gov.tw/media/20213892/特稿-國民法官案件之書證調查-以日-美比較法觀點論我國-綜合證據說明書-之規範與實務_林蕙芳.pdf?mediaDL=true 摘要 國民法官案件之證據調查,除採傳統「最佳證據原則」(原件必要性原則)之外,為同時兼顧審判效率、減輕國民法官負擔,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將實務上向所承認、以派生證據取代原始證據作為實質證據使用之作法予以明文化,而明訂「筆錄節本」與「『整合複數可為證據文書』之文書」(即「綜合證據說明書」)兩種可作為實質證據使用之派生證據態樣。 其中,「綜合證據說明書」係師法日本裁判員審判實務上「統合偵查報告書」之作法;而該「統合偵查報告書」之性質,復類似於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1006條所稱「summary evidence」(摘要證據)之概念。「統合偵查報告書」與「摘要證據」在日、美各自立法體系脈絡下,均有其解釋適用之依據。 然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規範架構,與日本、美國原均有差異,而我國於師法他國作法之際,未就「綜合證據說明書」於我國法制下之定性及定位予以昭明,亦未釐清適用於他國之作法,於我國是否亦有法律規範或理論基礎可資支持,導致實務上就「綜合證據說明書」之內涵理解及實踐方式各異,並就其記載內容發展出類型一即「記載『原始證據內容摘整結果』」及類型二即「併載『原始證據足以證明之不爭執事實(證據評價)』」兩種相異型態,且各類型均與我國刑事訴訟既存架構體系迭生衝突。 因此,本文爰梳理日本法、美國法各就證據調查所為之相關規範及「統合偵查報告書」與「摘要證據」之內涵,以比較法之觀點檢視我國「綜合證據說明書」之法規範本身及前述實務所發展之兩種類型態樣於我國引發質疑之面向及原因,並就我國以「綜合證據說明書」作為實質證據使用之規範方式,提出具體修正建議。 目錄 壹、前言 貳、派生證據作為實質證據之規範 一、派生證據之種類及要件:「書證節本」與「綜合證據說明書」 (一)書證節本 (二)「『整合複數可為證據文書』之文書」(綜合證據說明書) (三)共通程序要件 二、「綜合證據說明書」所得整合原始證據種類之檢討 (一)整合原始物證? (二)整合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三)整合被告自白? 參、日本、美...

國民法官真心話!3審判長提建言 揭素人法官最擔心這事(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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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時間:2024/07/05 19:11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已1年半,司法院昨公布2023年施行成效,去年共審結16案,有96位民眾擔任國民法官、56人是備位國民法官,民調顯示這152人認為最複雜的案件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最簡單的是酒、毒駕致死案,其中逾9成願再次擔任國民法官。為探討如何讓制度更臻完善,《知新聞》專訪3位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桃園地院林蕙芳、新北地院黃湘瑩、台北地院林鈺珍,她們在第一線觀察到國民法官最擔心自己能不能勝任、害怕當庭提出的問題「可笑」,甚至有人被選任後打退堂鼓,拒絕宣誓;最在意的是檢、辯雙方攻防所講的「故事」,哪個比較可信。此外,3位審判長也對司法院提出務實建議。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www.knews.com.tw/news/FFF5658A8BFEDC00EBDF6372F974D55E

國民法官法案件中「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陳述」(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作為實質證據及彈劾證據之程序辨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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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陳述」作為實質證據及彈劾證據,在國民法官法案件中提出於公判庭之法令依據及程序,大相逕庭。前者涉及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第4款「失權效例外」規定;後者涉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5條及其配套程序規定。本文爰就兩者辨異提出論述,並兼論彈劾證據於證人詰問程序之具體操作流程,俾供實務參考。 目錄 壹、前言 貳、「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之陳述」於審判中提出之規範依據及程序 一、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實質證據(Substantive evidence)使用之法律依據及調查程序 二、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使用之法令依據及提出程序 三、以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第4款作為聲請調查「彈劾證據」法律依據之當否辨正 參、「證人先前審判外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實務操作方式 一、證人彈劾程序 (一)彈劾詰問操作步驟 (二)應行「彈劾詰問」,而非「書證調查」 二、彈劾方式及彈劾證據書面提出之非必要性 肆、結語 全文發表於月旦律評,2023年10月號,第19期。 月旦知識庫全文下載連結: https://www.lawdata.com.tw/anglekmc/ttswebx?@0:0:1:lawkm!ID%3DA08210019_049@@

桃院歡慶50週年 揭牌院史室並舉辦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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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桃園訊】桃園地院為慶祝創院50 週年,於6 月16 日、17 日舉辦多項院慶活動。16 日邀請歷任院長及退休庭長、法官、同仁回娘家,為新設置之院史室揭牌並舉辦茶話會。17 日則舉辦50 週年院慶學術研討會,邀請審檢辯學共同研討數項當前法律重要議題。 研討會開幕式中桃院李國增院長說明該院自62 年6 月16 日啟用,同仁們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兢兢業業提供人民優質司法服務。司法院吳三龍秘書長則肯認桃園地院的貢獻,亦期許其任內能以精簡裁判書類為方向減輕司法同仁工作負擔,並祝福院慶活動圓滿。 第1 場研討由臺高院李彥文前院長主持,臺灣大學許士宦教授報告「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方法」,闡述現行勞動事件法第49 條明文承認法院可為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已排除過去實務爭議,且此項處分屬不可替代之一定行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 條規定之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法院為此項處分前宜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規定使兩造陳述意見,並於裁定具體記載繼續僱用之工作內容,俾利強制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與談人姜世明教授、王金龍庭長、陳金泉律師均表贊同,並提出相關實務所生問題之補充意見。 第 2 場研討由司法院刑事廳李釱任廳長主持,桃院林蕙芳審判長報告「國民法官案件證據裁定及證據調查」,針對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及證據調查方式等問題發表精闢意見,並對我國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提出修正建議。與談人溫祖德副教授從美國法的角度,對國民法官案件證據調查實務操作方式,提供比較法的看法;李信龍檢察官則提出檢察官角色在國民法官制度下的轉變,並參考日本法的觀點針對證據調查加以討論;張百欣律師另自辯護人的觀點呼應報告內容而提出寶貴建言。 第 3 場研討由桃院李國增院長主持,臺灣高等法院林俊廷法官報告「我國民間型 ADR 之現況與展望」,自我國 4 個較具代表性之民間型 ADR 機構運作成效著眼,分析各該機構之優、缺點,再借鏡日本民間型ADR 之發展經驗,指出我國民間型ADR 之未來展望,在於透過民事調解法之制定,將民間型ADR 機構之相關規範納入其中,以完備法制並予以推廣,真正落實多元紛爭解決機制之功能。另提出個人修法意見,如:適度提高聲請法院調解之費用;小額訴訟事件於起訴前,原則應經法院以外之法定機構進行調解程序;提高當事人合意轉介民間型ADR 機構且成功案件之退還裁判費比例等。與...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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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https://gpi.culture.tw/books/1011200213 書籍介紹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攸關能否有效選出適合於個案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而屬影響國民法官制度成敗之核心事項。選任程序始於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之製作,終於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就任,其中各個環節之行政流程及實體事項是否合法、妥適,非僅觀乎民眾對於國民法官制度甚或司法體系之觀感,更影響國民法官選任結果之正當性,從而左右實際個案審理之公正可信性。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裡,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在選任期日如何透過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機制,選出對個案而言公平、合適之國民法官,是國民法官制度重點之一。 由於「選任國民法官」是我國刑事訴訟史上前所未見之程序,我國審、檢、辯對於各自在選任程序中之角色,及如何對候選國民法官提出適切問題之操作,亦均在摸索階段。凡此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各項流程,及選任期日詢問國民法官之原則及實務操作方式,均有賴透過模擬法庭之舉辦經驗以發現問題,並據以提出思考方向或解決方案。 是以,本研究首將綜合研究者針對各法院模擬法庭選任程序之觀察結果,就所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整體流程之缺失事項予以說明並提出改進意見;另再針對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之詢問程序,提出模擬法庭實務上演進之詢問規則及不當詢問之問題類型,併參酌美國陪審團選任程序之觀點,對我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提出具體建議。 目次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選任期日前之準備 第三章 選任期日注意事項 第四章 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原則與實務之檢討 第五章 民眾對國民法官選任認知之實證研究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全文下載連結: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研究  (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