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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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實務 |
摘要
本文自實務觀點探討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之具體操作,說明「鑑定前、後會議」如何促進審、檢、辯及鑑定人之溝通,以利送鑑及證據調查程序順利;並分析「鑑定書面報告」與「鑑定人」於證據裁定、證據能力及調查程序之區別;另提出「檢、辯先行調查鑑定書面報告以代解說先行」之建議,期兼顧程序效率與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
目錄
壹、鑑定前、後會議
一、鑑定前會議
(一)確認命為鑑定之事項及所欲詢問之問題內容與重點
(二)確認實施鑑定之專業能力及運用之原理、方法
(三)提供鑑定基礎資料之項目與範圍
(四)其他關於實施鑑定之必要事項:鑑定書面報告之送交
二、鑑定後會議
(一)檢察官、辯護人、鑑定人共同參與階段
(二)法院、檢察官、辯護人、鑑定人共同參與階段
貳、鑑定證據調查聲請及證據裁定
一、依鑑定證據種類分別提出證據調查聲請
二、證據裁定
(一)鑑定書面報告
(二)鑑定人
參、鑑定證據調查程序
一、僅調查鑑定人
(一)解說先行
(二)鑑定人當庭陳述之證據裁定
(三)鑑定書面報告之證據裁定
二、同時聲請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及鑑定人
(一)鑑定書面報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
(二)檢、辯先行調查鑑定書面報告以代「解說先行」
三、其他鑑定證據調查程序注意事項
肆、結論
全文發表於月旦律評,2025年11月號,第4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