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案件之書證調查—以日、美比較法觀點論我國「綜合證據說明書」之規範與實務

 


全文發表於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2024年8月號,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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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民法官案件之證據調查,除採傳統「最佳證據原則」(原件必要性原則)之外,為同時兼顧審判效率、減輕國民法官負擔,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將實務上向所承認、以派生證據取代原始證據作為實質證據使用之作法予以明文化,而明訂「筆錄節本」與「『整合複數可為證據文書』之文書」(即「綜合證據說明書」)兩種可作為實質證據使用之派生證據態樣。

其中,「綜合證據說明書」係師法日本裁判員審判實務上「統合偵查報告書」之作法;而該「統合偵查報告書」之性質,復類似於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1006條所稱「summary evidence」(摘要證據)之概念。「統合偵查報告書」與「摘要證據」在日、美各自立法體系脈絡下,均有其解釋適用之依據。

然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規範架構,與日本、美國原均有差異,而我國於師法他國作法之際,未就「綜合證據說明書」於我國法制下之定性及定位予以昭明,亦未釐清適用於他國之作法,於我國是否亦有法律規範或理論基礎可資支持,導致實務上就「綜合證據說明書」之內涵理解及實踐方式各異,並就其記載內容發展出類型一即「記載『原始證據內容摘整結果』」及類型二即「併載『原始證據足以證明之不爭執事實(證據評價)』」兩種相異型態,且各類型均與我國刑事訴訟既存架構體系迭生衝突。

因此,本文爰梳理日本法、美國法各就證據調查所為之相關規範及「統合偵查報告書」與「摘要證據」之內涵,以比較法之觀點檢視我國「綜合證據說明書」之法規範本身及前述實務所發展之兩種類型態樣於我國引發質疑之面向及原因,並就我國以「綜合證據說明書」作為實質證據使用之規範方式,提出具體修正建議。



目錄

壹、前言

貳、派生證據作為實質證據之規範

一、派生證據之種類及要件:「書證節本」與「綜合證據說明書」

(一)書證節本

(二)「『整合複數可為證據文書』之文書」(綜合證據說明書)

(三)共通程序要件

二、「綜合證據說明書」所得整合原始證據種類之檢討

(一)整合原始物證?

(二)整合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三)整合被告自白?

參、日本、美國「證據摘要書面」相關規範與實務

一、日本法之「同意書面」、「合意書面」與「統合偵查報告書」

(一)同意書面

(二)合意書面

(三)統合偵查報告書

二、美國法之Stipulation(合意)與Summary Evidence(摘要證據)

(一)Stipulation(合意)

(二)Summary Evidence(摘要證據)

三、日本、美國及我國法之比較

(一)日本法「同意書面」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同意」,兩者法律效果未盡相同

(二)日本法及美國法上之「合意」概念,為我國所未採

(三)日本「統合偵查報告」、美國「摘要證據」及我國「綜合證據說明書」之異同

肆、「綜合證據說明書」之爭議問題

一、「綜合證據說明書」兩類型之定性與定位

(一)實務上「綜合證據說明書」之類型

(二)不同「綜合證據說明書」類型之規範與實務爭議

二、原始證據宜否有「數量龐大」之門檻限制

三、被告作為製作主體之適當性

伍、國民法官制度「綜合證據說明書」之立法檢討與建議

一、類型一「綜合證據說明書」之採用與修正

二、類型二「綜合證據說明書」應不予准許

三、被告作為「綜合證據說明書」製作主體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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