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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有權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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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真的能審判嗎?」、「老百姓的意見,會不會被法官帶著跑?」刑事審判制度究竟該朝「國民法官制」發展,或是朝「陪審制」邁進,近來烽火不斷。比起制度之爭,日後必須親自上場擔任素人法官的一般民眾,其實更關心自己在不同的制度設計下,究竟能不能妥善肩負起審判他人的重任。正面回應民眾所拋出的疑問,應當是不同制度倡議者責無旁貸的義務。 職業法官分工法律知識 無論是「陪審制」或「國民法官制」,為素人法官解釋法律規定的意義,讓一般民眾有能力依法審判,都是以法律為專業的法官應盡的義務。 在美國的陪審制下,法律規定的解釋,已經寫在制式的「陪審團指示」裡。法官會在正式審理之前,以及審理結束後、陪審團評議之前,向陪審團以朗讀「陪審團指示」的方式說明與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但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官不會針對法律規定再額外說明,陪審團只能依據自己對「陪審團指示」的理解程度,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 在司法院研擬的國民法官制,法官會全程與國民法官同在,擔任隨身法律字典。在正式審理前的「審前說明」、審理過程中為了釐清國民法官疑惑所做的「中間討論」,以及審理結束後的「評議程序」,法官都會一而再、再而三為國民法官解說法律規範的意義。當法官發覺國民法官的理解與法律定義不同時,會隨時主動提出說明;只要國民法官對法律規範有任何不瞭解之處,都有權利要求法官解釋到清楚明白為止。 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中,確保素人法官的意見不會被同為法律素人的意見領袖,或有法律專業的法官帶著跑,除了需要每一位素人法官隨時自我提醒,更與評議程序主持者的態度息息相關。 在美國的陪審制裡,評議程序由陪審團主席主持,陪審團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陪審團主席能否公平確保每一位陪審員的發言權利?在有強勢意見領袖出現時,有否營造讓弱勢意見也能放心表達的環境?這是每一位陪審員必須自行警覺的狀況。一旦失衡情況發生,將只能仰賴個別陪審員的溝通能力與道德勇氣,為自己的意見爭取被聽見的機會。 確保評議公平發言機會 在國民法官制裡,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評議程序,9個人的意見一樣重要,沒有誰更值得被傾聽,即便是法官也不例外。而在評議過程中發表意見,是國民法官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最根本的義務。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意見「一個都不能少」,草案中明文將「確保國民法官有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機會」定為審判長的義務。審判長有責任確...

國民法官上路 工作權需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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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定調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制度,將從先前「只給看、不給判」的觀審制,轉變為「能看也能判」的參審制,並將以此草案初稿為本,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 無論觀審、參審或陪審,任何需要人民參與之刑事訴訟程序,即不免對人民造成一定程度的義務負擔。在國民法官必須放下本業工作全程參與審判的情況下,有無周延配套規範以確保僱主不因其出任國民法官一職,而對其工作有不利處分或歧視,當與人民最為切身相關。本文僅以今年香港高等法院審理前特首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件中,陪審員本業工作與陪審義務衝突之爭議為例,檢視本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規範,是否仍有再予改善之空間。 106年10月中旬,香港高等法院審理前特首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件中,有某位陪審員任職衛生署護士職務。該名護士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及每月其中兩周周六上午。於10月13日(周五)開庭結束後,至10月16日(周一)再次接續開庭間之周六,該名陪審員仍被要求上班。承審法官陳慶偉要求衛生署署長陳漢儀親自到庭解釋,陳署長表示由於該護士僅在周一至周五擔任陪審員,周六並非出庭擔任陪審員之日,故認該名護士於周六仍應回到工作崗位。 陳慶偉法官嚴正聲明,擔任陪審員是公民首要責任,自組成陪審團起直至做出裁決為止,均是一個持續的審理過程,陪審員並無責任在休庭期間返回工作崗位(陳法官另並舉例質疑,倘有陪審員是晚間輪值夜班,僱主是否竟即可要求該陪審員於當日審理結束後,仍需返回上班?)。本案衛生署要求陪審員在休庭期間仍須上班,已違反《陪審團條例》之規定,而屬藐視法庭,陳法官更直言,若當前違反該規定者為私人僱主,或已遭判監禁。陳署長即向法院致歉,並承諾將盡快向公務員事務局長申請該名陪審員於周六無庸上班。 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68條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連日接續開庭。」、第39條前段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得不給薪。」依據草案設計,國民法官參與之刑事審判程序,原則上應連日接續開庭,但在公務員每周二日例假而予以休庭之周六、周日,或原即並不開庭之夜間,倘國民法官為另有本業工作之勞工,而依原工作安排應於周六、周日或夜間上班者,是否仍可算入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

法庭播不播 風險老實說 【法庭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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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提出的「法庭審理直播」議題,司法院日前於北、中、南三地分別舉辦了「法庭公開播送相關議題」公聽會。法庭公開播送,並非我國獨步全球的創見,以美國為例,部分州法院體系允許經過一定審查後,進行法院審理活動的轉播;在日本,1991年起之規範,對法庭內攝影採訪予以要件嚴格之有限開放;德國法上,至今仍一律禁止為了公開播放目的而錄音錄影。   無可諱言,法庭公開播送帶來的資訊公開、透明,確有不容否認的公益性。然而,在台北場公聽會中,每天都在任何人均可自由進出、旁聽的公開法庭上,日復一日執行法官、檢察官、律師職務,而早已習慣接受第三人檢視眼光的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除極少數零星意見外,幾乎不分立場、一致反對貿然實施「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而僅至多贊成於「法律審」進行法庭直播。嫻熟法庭運作實況的司法實務人員,何以竟多數反對法庭公開播送,箇中原因,或許值得素日極少親身經歷訴訟程序之人民傾聽、瞭解。   我國最終是否採行「法庭公開播送」制度,是政策選擇之結果,非有必然好壞之別。相較於政策選擇之結論,法庭公開播送之利弊是否已被充分揭露,使人民得在資訊充足之前提下,本於自由判斷做出理性選擇,或許才是民主社會中更應看重之價值。以下即就法庭公開播送制度主要益處及風險同場演映,俾供共同思考政策選擇之方向。   甲、法庭公開播送之益處   一、訴訟程序監督 公開審理,是公平審判的基石,也是我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透過任何不特定人均可隨時監督審判過程之方式,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進行。身為訴訟過程中職業參與者的法官態度是否懇切、檢察官舉證是否充分、律師主張是否合理,均可透過法庭旁聽予以觀察、評價。而法庭公開播送,進一步將現已公開審理的訴訟程序對公眾傳播,當更可便於未能到場旁聽之民眾監督審判程序之進行。   二、人民知的權利 任何轉述性傳播,其傳播角度、內容取捨,均不免涉及傳播者的價值選擇。以新聞媒體為例,新聞報導至今仍是人民接收審判資訊最普及的管道。然而,媒體人力、資源有限,最終呈現之資訊內容,無可避免的僅能反映媒體人本於新聞價值專業考量後之取捨結果,而終難記述全貌。法庭公開播送,恰可在公民意識抬頭、資訊流通門檻降低的現代社會,實現人民對於資訊完整性之高度追求,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三、法治教育功能 相較於單純紙上談兵,訴...

律師不做公益就懲戒?--從美國「律師公益服務責任」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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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9條前段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但律師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的法務部,認為上開規範內容欠缺強制性且成效不彰,而於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五次會議提出「律師公益服務制度之改革」,主張基於律師職業之壟斷性及公益性,律師每年應提供50小時的公益服務,違反者應列入懲戒事由,並提出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的律師倫理規範,作為法制參考基礎之一。   然而,行政院曾於民國105年4月間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合作,以網路平台方式對律師制度進行調查,問卷內容即包括「您是否贊成律師應提供公益服務時數」一題,在1,696名作答律師中,贊成與反對之比例為50%比45%,差距甚微,問卷討論中針對律師公益服務責任是否應具「強制性」(例如對違反者課以懲戒責任)一節,亦有歧見。足認我國律師對於國家是否應對其課以強制性公益服務義務,仍有疑慮。   律師應該提供一定公益服務時數的理論基礎何在?對於違反公益服務要求之律師是否應課以懲戒責任?美國法界曾歷經數十年之討論,而可供我國借鏡。以下即就法務部之主張,以美國法觀點出發,簡述支持律師提供公益服務之主要論點及反駁各該論點之意見,再提出美國ABA對於律師違反公益服務要求之看法,以及政府或律師公會為促進律師公益服務所應協力的面向,供論者參酌。   一、支持律師提供公益服務之論點及其反駁意見   (一)律師職業的壟斷性 壟斷理論(monopoly theory)認為,律師具有職業身分上的壟斷性,特別是在兩造對抗的訴訟制度上,代理人或辯護人原則上均需為具有律師身分之人始能擔任。國家賦予律師壟斷權利,同時就有權力制訂規範,確保人民在律師的壟斷權利下仍有公平近用司法系統的機會。而律師提供公益服務,也等於是對國家賦予其壟斷權利的一種「回饋」。   反駁意見則指出,「有律師執照才能執行特定業務」不代表「律師具有壟斷性」,現今社會律師市場競爭激烈,律師對於司法系統使用機會之「壟斷性」幾乎不存在,「壟斷理論」並不符合當今律師執業實況。況且,如果認為「有執照才能經營」的職業就等於「具有壟斷性」,則以某些州的賣酒執照為例,政府也並未強制獲有販酒執照的業者應無償提供一定數量酒類給無法負擔酒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