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播不播 風險老實說





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提出的「法庭審理直播」議題,司法院日前於北、中、南三地分別舉辦了「法庭公開播送相關議題」公聽會。法庭公開播送,並非我國獨步全球的創見,以美國為例,部分州法院體系允許經過一定審查後,進行法院審理活動的轉播;在日本,1991年起之規範,對法庭內攝影採訪予以要件嚴格之有限開放;德國法上,至今仍一律禁止為了公開播放目的而錄音錄影。
 
無可諱言,法庭公開播送帶來的資訊公開、透明,確有不容否認的公益性。然而,在台北場公聽會中,每天都在任何人均可自由進出、旁聽的公開法庭上,日復一日執行法官、檢察官、律師職務,而早已習慣接受第三人檢視眼光的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除極少數零星意見外,幾乎不分立場、一致反對貿然實施「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而僅至多贊成於「法律審」進行法庭直播。嫻熟法庭運作實況的司法實務人員,何以竟多數反對法庭公開播送,箇中原因,或許值得素日極少親身經歷訴訟程序之人民傾聽、瞭解。
 
我國最終是否採行「法庭公開播送」制度,是政策選擇之結果,非有必然好壞之別。相較於政策選擇之結論,法庭公開播送之利弊是否已被充分揭露,使人民得在資訊充足之前提下,本於自由判斷做出理性選擇,或許才是民主社會中更應看重之價值。以下即就法庭公開播送制度主要益處及風險同場演映,俾供共同思考政策選擇之方向。
 
甲、法庭公開播送之益處
 
一、訴訟程序監督
公開審理,是公平審判的基石,也是我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透過任何不特定人均可隨時監督審判過程之方式,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進行。身為訴訟過程中職業參與者的法官態度是否懇切、檢察官舉證是否充分、律師主張是否合理,均可透過法庭旁聽予以觀察、評價。而法庭公開播送,進一步將現已公開審理的訴訟程序對公眾傳播,當更可便於未能到場旁聽之民眾監督審判程序之進行。
 
二、人民知的權利
任何轉述性傳播,其傳播角度、內容取捨,均不免涉及傳播者的價值選擇。以新聞媒體為例,新聞報導至今仍是人民接收審判資訊最普及的管道。然而,媒體人力、資源有限,最終呈現之資訊內容,無可避免的僅能反映媒體人本於新聞價值專業考量後之取捨結果,而終難記述全貌。法庭公開播送,恰可在公民意識抬頭、資訊流通門檻降低的現代社會,實現人民對於資訊完整性之高度追求,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三、法治教育功能
相較於單純紙上談兵,訴訟程序的完整動態進行過程,或許更能提供生動、真實的法治教育資訊。在事實審層面,真實呈現法庭上法官及檢辯的角色職責、被告權利、證人義務乃至於證據調查之進行方式,均有助於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瞭解、重拾對司法的信賴;在法律審層面,日前我國憲法法庭同性婚姻釋憲案、最高法院原住民持有獵槍案的法庭直播,也均透過公開播送呈現的正反辯證過程,充實了國人對於個別法律議題之認識。
 
四、減少濫訴功效
台北場公聽會中,曾有立委助理代轉委員意見,提出法庭公開播送之濫訴減少功能。在告訴人知悉其日後必須為了本身對他人所為的不實指控步上法庭,其作證過程並會錄影而向社會放送,故其一字一句都將遭受眾人嚴格檢視的情況下,法庭公開播送帶來的公眾監督效應,或許可促其放棄濫用司法資源之行為,而達到減少濫訴之目的。
 
乙、法庭公開播送之風險
 
一、公平審判的侵害
自被告(尤其是刑案被告)角度而言,「輿論公審」往往是摧毀無罪推定保障噩夢,我國人民或許都能從自身歷來接觸各式傳播資訊的經驗裡,感受輿論公審的危險性。在眾人皆曰可殺之際,被告尚未走到判決確定的終點,身心恐已遭受千夫所指的輿論巨輪嚴重摧殘,而在訴訟過程中承受難以負荷的壓力。
 
自證人角度而言,我國國民原則上均有為他人案件擔任證人之義務,無故不到者得命拘提並處罰鍰。然而,在證人身分、面貌、聲線甚至作證內容,均可能因公開播送而廣為包括被告及其同夥在內之一切人周知之情況下,期待國民必須在違反作證義務之處罰及指控他人犯罪可能遭遇人身安危風險之兩難困境中抉擇,且均仍願意出庭擔任證人並在法庭上據實以告,或許未符實際。
 
檢察官、辯護人於法庭上各司其職,共同為追求真相而精彩交鋒。然而,早年檢察官偵辦案件而遭黑道槍擊之歷史傷痕尚未褪去,日前接連再生兩起律師遭對造攻擊身亡之悲劇。當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之中,而輿論已一面倒,甚或已有非理性恐嚇言論發生之情況下,要求身為血肉之軀的檢、辯仍然必須置個人生死(在全民肉搜時代,可能也要置家人生死)於度外,本於一貫控訴及辯護力道,僅為追求他人之公平正義,或亦過份苛求。
 
自法官角度而言,人民原即嚴求自願選擇擔任職業法官之人,對該職業伴隨之風險及壓力應有所認識,而不該隨輿論左右。然而,我國司法院現正草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每一位日後在個案中臨時受任擔任法官角色的公民,本身均有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人際關係需要面對。將人民暴露於大眾輿論指點的壓力下、案件風向操作的風險中,或許也使得為國家盡其審判義務之公民,承受了過度的負擔。
 
二、隱私權的犧牲
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明確揭示人民自主決定及控制其是否、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係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對該權利所為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要件。而任何案件的審判過程,均不免涉及程度深淺的個人資訊揭露。當事人陳明年籍資料、陳述自身與案情的關連性,甚至於提出不欲人知的疾患作為訴訟證據,每一位在法庭內的訴訟參與者,都已經為了釐清案件是非,而必須忍受在公開法庭揭露一定的隱私事項。法庭公開播送,則進一步將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向公眾廣為散布。稍有不慎,訴訟當事人之隱私權即會遭受不可回復之傷害。
 
論者雖有主張,可將涉及個人隱私之片段刪減後再行播放。然而,訴訟當事人隱私資訊,往往與案件事實穿插交錯,即便不考慮剪接後再行播送之方式,是否反會招致官方隱匿不可告人之法庭活動情形以規避監督之質疑,僅單純欲將隱私事項自審判歷程中分離,即已相當困難,可行程度為何,或許尚待提出更具體之作法供參。
 
三、播送內容的不當利用
法庭審理畫面經過剪輯、配音、特寫、重組,配上有趣的字幕及旁白,或可作為談話性節目的素材、或可作為茶餘飯後的消遣,而成為用途廣泛程度難以想像、掌控的影像素材。然而,每一件訴訟案件,都是訴訟當事人活生生的真實人生。在公開播送的審理畫面中作為被觀看的客體之外,猶需承受其參與訴訟之影像內容有被任意修正、利用的風險,顯然有損訴訟當事人之人性尊嚴。
 
在英國,縱在允許播放開庭畫面之情況下,基於訴訟參與者人性尊嚴之保障,也禁止任意下載,故更未允許任意變更播送畫面。我國應如何防杜不當利用播送內容之行為,同時避免妨害公眾利用播送畫面進行合法監督、評價之權利,仍有待更多討論。
 
四、司法審判綜藝化
「霍桑效應」(Hawthorne Effect)指出,當被觀察者察覺自己正在被觀察之際,會傾向於改變自己的言行。當訴訟參與者知悉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均會暴露在他人目光的檢視、評價之下時,極有可能因為壓力,或基於各式意欲達成的訴訟目的,而產生悖於自然的舉止。鏡頭前的表現,若係因壓力致生應答失據,非僅恐使訴訟當事人將以負面印象呈現於閱聽者眼前,更有妨害真實發現之虞;而若係出於為了訴諸觀眾情感以圖藉輿論壓力獲得有利訴訟結果的演技,亦恐使定奪是非之莊嚴法庭,成為競相演出之實境秀場。
 
此外,閱聽者對其所接收之畫面訊息為如何之詮釋理解,極大部分受鏡頭語言之影響。拍攝視角、停格時間甚或燈光照明之差異,均會使同一幕審判畫面呈現不同含意。縱為360度全景攝影,鏡頭放置地點、訴訟當事人在畫面中呈現之相對位置,均仍有其影像語言上之象徵意義。在公開播送之審理畫面中,如何還原親臨法庭旁聽訴訟程序的真實體驗,以使真實審判程序播送有別於友台放送的法庭電視劇,也將是法庭公開播送無法迴避的課題。
 
五、犯罪烙印效果,不利更生
人民有權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之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晚近逐漸發展的權利態樣。當代刑事政策,也早已從單純應報走向教化復歸,期待人生途中偶蹈法網的犯罪者終能擺脫晦暗過往,再度回歸社會。然而,法庭審理畫面一旦進入大眾傳播渠道,尤其是網際網路世界,任何試圖根絕其流布之措施,基本上均屬徒勞,公開播送後之內容勢將無遠弗屆、永世流傳。
 
犯罪者更生之途,現實上已多波折。倘在更生人試圖擺脫過去、重新向善的過程中,其過往犯罪之審判過程、遭證人指控之犯罪情節,均仍可任由公眾一而再、再而三,隨時隨地翻出觀看、批判,而如影隨形、綿延餘生,顯將徒使更生人恆久背負犯罪者之標籤及烙印,而更難迎向正常人生,妨害其復歸社會。
 
丙、結語
法庭公開播送有其公益性目的,無須將之一概視如洪水猛獸而拒於千里之外。然而,審判公正、人權保障,永遠是民主法治國家不變的核心價值。任何司法政策之取捨,無非為了更周全的實現上述價值。在政策對人民權利影響係利弊兼陳之情況下,對於任何恐對人民造成不利後果之因素,均應事先提出具體可行的因應策略,而非仰賴日後實踐過程中且戰且走之修正、應對。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於詳細討論後,就其建議法庭直播之案件範圍已有具體界定,亦有委員就法庭直播之具體安全措施,為文提出南非Pretoria高等法院審理刀鋒戰士槍殺模特兒女友之實例供參,其意見、資訊均彌足珍貴。然在法庭公開播送對人民權利恐將造成之前述風險迄未尋得妥適解決之道前,我國日後是否推動法庭公開播送,或可作為討論議題以尋求共識,但似不宜逕採為勢需推行之政策目標,以免貿然實施之結果,將使訴訟當事人以其真實人生,為制度成敗付出無法挽回之代價。


全文刊載於蘋果日報,2017.11.16。
全文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16/124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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