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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有權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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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真的能審判嗎?」、「老百姓的意見,會不會被法官帶著跑?」刑事審判制度究竟該朝「國民法官制」發展,或是朝「陪審制」邁進,近來烽火不斷。比起制度之爭,日後必須親自上場擔任素人法官的一般民眾,其實更關心自己在不同的制度設計下,究竟能不能妥善肩負起審判他人的重任。正面回應民眾所拋出的疑問,應當是不同制度倡議者責無旁貸的義務。 職業法官分工法律知識 無論是「陪審制」或「國民法官制」,為素人法官解釋法律規定的意義,讓一般民眾有能力依法審判,都是以法律為專業的法官應盡的義務。 在美國的陪審制下,法律規定的解釋,已經寫在制式的「陪審團指示」裡。法官會在正式審理之前,以及審理結束後、陪審團評議之前,向陪審團以朗讀「陪審團指示」的方式說明與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但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官不會針對法律規定再額外說明,陪審團只能依據自己對「陪審團指示」的理解程度,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 在司法院研擬的國民法官制,法官會全程與國民法官同在,擔任隨身法律字典。在正式審理前的「審前說明」、審理過程中為了釐清國民法官疑惑所做的「中間討論」,以及審理結束後的「評議程序」,法官都會一而再、再而三為國民法官解說法律規範的意義。當法官發覺國民法官的理解與法律定義不同時,會隨時主動提出說明;只要國民法官對法律規範有任何不瞭解之處,都有權利要求法官解釋到清楚明白為止。 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中,確保素人法官的意見不會被同為法律素人的意見領袖,或有法律專業的法官帶著跑,除了需要每一位素人法官隨時自我提醒,更與評議程序主持者的態度息息相關。 在美國的陪審制裡,評議程序由陪審團主席主持,陪審團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陪審團主席能否公平確保每一位陪審員的發言權利?在有強勢意見領袖出現時,有否營造讓弱勢意見也能放心表達的環境?這是每一位陪審員必須自行警覺的狀況。一旦失衡情況發生,將只能仰賴個別陪審員的溝通能力與道德勇氣,為自己的意見爭取被聽見的機會。 確保評議公平發言機會 在國民法官制裡,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評議程序,9個人的意見一樣重要,沒有誰更值得被傾聽,即便是法官也不例外。而在評議過程中發表意見,是國民法官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最根本的義務。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意見「一個都不能少」,草案中明文將「確保國民法官有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機會」定為審判長的義務。審判長有責任確...

國民法官上路 工作權需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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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定調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制度,將從先前「只給看、不給判」的觀審制,轉變為「能看也能判」的參審制,並將以此草案初稿為本,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 無論觀審、參審或陪審,任何需要人民參與之刑事訴訟程序,即不免對人民造成一定程度的義務負擔。在國民法官必須放下本業工作全程參與審判的情況下,有無周延配套規範以確保僱主不因其出任國民法官一職,而對其工作有不利處分或歧視,當與人民最為切身相關。本文僅以今年香港高等法院審理前特首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件中,陪審員本業工作與陪審義務衝突之爭議為例,檢視本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規範,是否仍有再予改善之空間。 106年10月中旬,香港高等法院審理前特首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件中,有某位陪審員任職衛生署護士職務。該名護士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及每月其中兩周周六上午。於10月13日(周五)開庭結束後,至10月16日(周一)再次接續開庭間之周六,該名陪審員仍被要求上班。承審法官陳慶偉要求衛生署署長陳漢儀親自到庭解釋,陳署長表示由於該護士僅在周一至周五擔任陪審員,周六並非出庭擔任陪審員之日,故認該名護士於周六仍應回到工作崗位。 陳慶偉法官嚴正聲明,擔任陪審員是公民首要責任,自組成陪審團起直至做出裁決為止,均是一個持續的審理過程,陪審員並無責任在休庭期間返回工作崗位(陳法官另並舉例質疑,倘有陪審員是晚間輪值夜班,僱主是否竟即可要求該陪審員於當日審理結束後,仍需返回上班?)。本案衛生署要求陪審員在休庭期間仍須上班,已違反《陪審團條例》之規定,而屬藐視法庭,陳法官更直言,若當前違反該規定者為私人僱主,或已遭判監禁。陳署長即向法院致歉,並承諾將盡快向公務員事務局長申請該名陪審員於周六無庸上班。 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68條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連日接續開庭。」、第39條前段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得不給薪。」依據草案設計,國民法官參與之刑事審判程序,原則上應連日接續開庭,但在公務員每周二日例假而予以休庭之周六、周日,或原即並不開庭之夜間,倘國民法官為另有本業工作之勞工,而依原工作安排應於周六、周日或夜間上班者,是否仍可算入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