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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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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https://gpi.culture.tw/books/1011200213 書籍介紹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攸關能否有效選出適合於個案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而屬影響國民法官制度成敗之核心事項。選任程序始於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之製作,終於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就任,其中各個環節之行政流程及實體事項是否合法、妥適,非僅觀乎民眾對於國民法官制度甚或司法體系之觀感,更影響國民法官選任結果之正當性,從而左右實際個案審理之公正可信性。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裡,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在選任期日如何透過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機制,選出對個案而言公平、合適之國民法官,是國民法官制度重點之一。 由於「選任國民法官」是我國刑事訴訟史上前所未見之程序,我國審、檢、辯對於各自在選任程序中之角色,及如何對候選國民法官提出適切問題之操作,亦均在摸索階段。凡此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各項流程,及選任期日詢問國民法官之原則及實務操作方式,均有賴透過模擬法庭之舉辦經驗以發現問題,並據以提出思考方向或解決方案。 是以,本研究首將綜合研究者針對各法院模擬法庭選任程序之觀察結果,就所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整體流程之缺失事項予以說明並提出改進意見;另再針對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之詢問程序,提出模擬法庭實務上演進之詢問規則及不當詢問之問題類型,併參酌美國陪審團選任程序之觀點,對我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提出具體建議。 目次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選任期日前之準備 第三章 選任期日注意事項 第四章 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原則與實務之檢討 第五章 民眾對國民法官選任認知之實證研究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全文下載連結: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研究  (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法界、醫界跨界攜手 合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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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桃園訊】司法院與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桃園地院及地檢署,11 月 13 日在桃園療養院共同舉辦首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司法院林輝煌秘書長、桃園療養院邱献章院長、桃園地院邱瑞祥院長均出席參與。模擬法庭由桃園地院鄭吉雄庭長、桃園地檢署鄭朝光檢察官分別擔任審判長、檢察官,並由桃園療養院醫事人員擔任「一日國民法官」,以「精障者的照護家屬,因不堪長期壓力刺殺患者」案件進行審判程序,將法庭真實場景搬進醫療院所,迴響熱烈。 林輝煌秘書長致詞時指出,國民法官制度是重大的審判制度變革,為讓國民順利參與審判,必須實現聽得懂、看得懂(眼見耳聞就足以理解)的審判程序、塑造安心參與審判的環境,更需要國民對新制的理解與認同,本次的模擬法庭即在體現司法院期盼社會大眾參與司法審判的初衷,參與人員的回饋,都是未來持續精進改善制度的重要參考。 審判程序中,檢、辯雙方積極舉證以證明各自主張,國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均專注聽審,宛如置身真實法庭審判。在終局評議階段,審判長說明評議規則後,國民法官熱烈討論、交換意見,積極表達本身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量刑審酌之因素,並具體說明證據取捨、評價的依據。最終以多數意見判處被告成立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3 年。 為擴大醫事人員參與機會,桃療共有 100 多位同仁在現場及延伸法庭觀摩本次模擬法庭審判程序,由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推動小組」7 位法官帶領現場人員分組討論、交流意見。桃療同仁針對國民法官權利義務、隱私保護及精神鑑定人作證實務等議題踴躍提出看法,桃院法官也積極回應,透過法界與醫界的跨界對談,促進多元討論、激盪精彩火花。 宣判後的座談中,桃療邱献章院長及桃院邱瑞祥院長均表示,期待以本次活動為契機,強化日後精神醫學與司法實務之溝通。活動最後由兩位院長互換法袍、醫師袍(下圖),象徵法律、醫學跨界對話,圓滿結束。 全文刊載於司法周刊,第2030期第4版,2020年11月20日出刊。 全文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110079-bf6620a7a49b475887c70d02ac7b8fae.html?view=1

國民法官有權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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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真的能審判嗎?」、「老百姓的意見,會不會被法官帶著跑?」刑事審判制度究竟該朝「國民法官制」發展,或是朝「陪審制」邁進,近來烽火不斷。比起制度之爭,日後必須親自上場擔任素人法官的一般民眾,其實更關心自己在不同的制度設計下,究竟能不能妥善肩負起審判他人的重任。正面回應民眾所拋出的疑問,應當是不同制度倡議者責無旁貸的義務。 職業法官分工法律知識 無論是「陪審制」或「國民法官制」,為素人法官解釋法律規定的意義,讓一般民眾有能力依法審判,都是以法律為專業的法官應盡的義務。 在美國的陪審制下,法律規定的解釋,已經寫在制式的「陪審團指示」裡。法官會在正式審理之前,以及審理結束後、陪審團評議之前,向陪審團以朗讀「陪審團指示」的方式說明與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但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官不會針對法律規定再額外說明,陪審團只能依據自己對「陪審團指示」的理解程度,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 在司法院研擬的國民法官制,法官會全程與國民法官同在,擔任隨身法律字典。在正式審理前的「審前說明」、審理過程中為了釐清國民法官疑惑所做的「中間討論」,以及審理結束後的「評議程序」,法官都會一而再、再而三為國民法官解說法律規範的意義。當法官發覺國民法官的理解與法律定義不同時,會隨時主動提出說明;只要國民法官對法律規範有任何不瞭解之處,都有權利要求法官解釋到清楚明白為止。 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中,確保素人法官的意見不會被同為法律素人的意見領袖,或有法律專業的法官帶著跑,除了需要每一位素人法官隨時自我提醒,更與評議程序主持者的態度息息相關。 在美國的陪審制裡,評議程序由陪審團主席主持,陪審團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做出有罪無罪的判斷。陪審團主席能否公平確保每一位陪審員的發言權利?在有強勢意見領袖出現時,有否營造讓弱勢意見也能放心表達的環境?這是每一位陪審員必須自行警覺的狀況。一旦失衡情況發生,將只能仰賴個別陪審員的溝通能力與道德勇氣,為自己的意見爭取被聽見的機會。 確保評議公平發言機會 在國民法官制裡,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評議程序,9個人的意見一樣重要,沒有誰更值得被傾聽,即便是法官也不例外。而在評議過程中發表意見,是國民法官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最根本的義務。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意見「一個都不能少」,草案中明文將「確保國民法官有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機會」定為審判長的義務。審判長有責任確...

通訊監察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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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制度之研究 目錄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沿革 第三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基本原則  第四章 通訊監察之規範暨爭議問題      第一節 通訊之定義      第二節 通訊監察之當事人/機關          第一項 「監察對象」及「受監察人」之辨異          第二項 發動權人          第三項 執行機關          第四項 建置機關         第五項 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或郵政事業     第三節 通訊監察之種類         第一項 普通監察         第二項 緊急監察         第三項 國安監察     第四節 通訊監察之聲請程序         第一項 普通監察             第一款 實體要件                 第一目 法定刑度及罪名                 第二目 犯罪情節重大                 第三目 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第四目 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             第二款 程序要件...

國民法官的選任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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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看也能判」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目前正在全國各地方法院如火如荼熱烈上演。如何透過正當法律程序,選出對個案而言公平、合適之國民裁判員,始終是各類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共同關注的核心事項。我國甫於106年11月公布、107年1月修正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下稱草案)第27、28條,規定檢察官及辯護人於選任程序中,均有附具理由(challenge for cause,有因拒卻)及不附理由(peremptory challenge,無因拒卻)聲請法院不予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權,美國所採行之陪審制度中,亦有相同規範。   「無因拒卻」的法理背景之一,原在使訴訟雙方有機會排除雖有偏頗嫌疑、但證據尚未明確到足以透過「有因拒卻」方式不予選任的陪審員。但在美國,無需說明任何拒卻原因之「無因拒卻」,卻經常成為訴訟雙方用以歧視性排除特定族群擔任陪審員之工具。198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atson v. Kentucky一案,重申「不得基於對特定族群(cognizable group)的歧視性理由行使無因拒卻」之原則。以下即自Batson原則(Batson Challenge)的沿革及內容出發,探討前揭草案在我國多元族群之社會背景及特殊案件類型下,就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規範之周延性。   Baston為一名非裔美人,被訴涉犯二級侵入住宅竊盜及收受贓物罪。在該案的陪審員選任過程中,檢察官以「無因拒卻」方式排除6名候選陪審員,其中包括候選者中全部4名黑人。辯護人以陪審員選任方式侵犯被告受《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所保障的基本權為理由之一,要求解散陪審團,但未獲事實審法官准許。Baston最終被清一色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有罪。   該案上訴後,聯邦最高法院認定,上開《憲法》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保障被告有接受「並非基於種族歧視標準下所選出的陪審團」予以審判之權利。換言之,非但不允許在候選陪審員名單中即蓄意排除與被告相同種族之候選人,檢察官亦不得單純基於「黑人陪審員這整個族群,當無法對黑人被告為公正審判」的種族因素考量,而以無因拒卻之手段系統性地排除黑人候選陪審員。   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建立了「歧視性無因拒卻」的三階段審查流程。 一、辯護人必須即時建立主張一個「初步事實」(表面上確屬有據的事實,prima ...

法庭播不播 風險老實說 【法庭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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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提出的「法庭審理直播」議題,司法院日前於北、中、南三地分別舉辦了「法庭公開播送相關議題」公聽會。法庭公開播送,並非我國獨步全球的創見,以美國為例,部分州法院體系允許經過一定審查後,進行法院審理活動的轉播;在日本,1991年起之規範,對法庭內攝影採訪予以要件嚴格之有限開放;德國法上,至今仍一律禁止為了公開播放目的而錄音錄影。   無可諱言,法庭公開播送帶來的資訊公開、透明,確有不容否認的公益性。然而,在台北場公聽會中,每天都在任何人均可自由進出、旁聽的公開法庭上,日復一日執行法官、檢察官、律師職務,而早已習慣接受第三人檢視眼光的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除極少數零星意見外,幾乎不分立場、一致反對貿然實施「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而僅至多贊成於「法律審」進行法庭直播。嫻熟法庭運作實況的司法實務人員,何以竟多數反對法庭公開播送,箇中原因,或許值得素日極少親身經歷訴訟程序之人民傾聽、瞭解。   我國最終是否採行「法庭公開播送」制度,是政策選擇之結果,非有必然好壞之別。相較於政策選擇之結論,法庭公開播送之利弊是否已被充分揭露,使人民得在資訊充足之前提下,本於自由判斷做出理性選擇,或許才是民主社會中更應看重之價值。以下即就法庭公開播送制度主要益處及風險同場演映,俾供共同思考政策選擇之方向。   甲、法庭公開播送之益處   一、訴訟程序監督 公開審理,是公平審判的基石,也是我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透過任何不特定人均可隨時監督審判過程之方式,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進行。身為訴訟過程中職業參與者的法官態度是否懇切、檢察官舉證是否充分、律師主張是否合理,均可透過法庭旁聽予以觀察、評價。而法庭公開播送,進一步將現已公開審理的訴訟程序對公眾傳播,當更可便於未能到場旁聽之民眾監督審判程序之進行。   二、人民知的權利 任何轉述性傳播,其傳播角度、內容取捨,均不免涉及傳播者的價值選擇。以新聞媒體為例,新聞報導至今仍是人民接收審判資訊最普及的管道。然而,媒體人力、資源有限,最終呈現之資訊內容,無可避免的僅能反映媒體人本於新聞價值專業考量後之取捨結果,而終難記述全貌。法庭公開播送,恰可在公民意識抬頭、資訊流通門檻降低的現代社會,實現人民對於資訊完整性之高度追求,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三、法治教育功能 相較於單純紙上談兵,訴...

法律書寫通俗化之思考—從密西根法律白話文運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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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文書用語,由古至今代代相傳自成一格之慣用語詞及行文腔調。諸多自五四運動以降,即已逐漸不見於日常書寫之用詞,仍在作為公牘的判決書中遺有殘影。有鑑於我國司法文書用語詰屈聱牙、晦澀艱深之歷史傳統,已然造成人民親近、瞭解司法障礙,前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曾於民國62年發布「司法機關改革司法文書加強實施要點」,明令有關訴訟及及非訟事件的公告一律改用語體文字,司法文書除民刑事裁判主文、引用法律條文及判例解釋原文外,應盡量使用語體文,並強調語體是要把握「淺顯易懂」之原則,而非必然需將所有字彙口語化。 20多年後,司法院於86年11月間成立「裁判書類通俗化小組」,目的在「改進裁判書類用語,使裁判書類用語通俗易懂,達成法律與人民生活結合,以建立全民化的司法」。然而,直到106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依所公布之分組議題清單「第四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議題4-4、親近人民的司法:子題1『司法文書與司法語言之改革』」,司法文書及語言仍是亟待改進的司法革新事項。我國推動司法文書通俗化,前後已逾40年,迄今未竟全功。 肩負著歷史文化遺跡之舊有法律書寫模式,如何因應社會變遷以拉近司法與人民之距離,並非我國獨有之挑戰。在外國經驗上,日本、德國、美國均曾面臨法律規範、裁判文書甚或律師書狀等各類司法文件上,法律用語應否通俗化、應通俗化至何種程度之辯證及實踐。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籌委高茹萍(臺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曾在第四組的群組討論中提到「法律文書白話文的改革目的,主要是讓閱讀法律文書(例如判決書)的當事人得以理解的敘述方式看懂,…至於看得懂的法律文書該如何定義?我们將朝向蒐集國內外的評估基礎…。」 因此,本文即以美國密西根州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English/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in Law)為基礎,就該州在法律白話文推行過程中,關於「淺顯易懂」或「艱澀拗口」之法律用語如何界定、法律白話文運動遭受之批評及釋疑、實證研究之操作及結果等事項提出簡介,以供作為我國推行法律白話文運動之借鏡,並就我國法律白話文(尤其是判決白話文)運動可資思考之改革方向,提出建議。 全文刊載於全國律師2017年4月號(21:4期) 文章連結: 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

法律白話文 不只是白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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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一詞,因著最近如火如荼進行中的司改國是會議而如雷貫耳。我國目前的法律書寫(例如判決書),還能更「白話」嗎?一般人民無法理解法律文書的內容,是否僅是因為「用語白不白話」的問題?或者更重要的,「法律白話文」的內涵到底是什麼?琳瑯滿目的討論,讓法律圈內圈外人人目不暇給。 幸好,法律用語艱澀難懂的問題,並非我國獨有的特色。在太平洋彼端的美國,同樣面臨了法律用語通俗化的挑戰。在我國司改場域狼煙四起的此刻,何妨將視線拉到美國的五大湖區,一起看看密西根州的律師公會,如何推動它們的「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English/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in Law)。 一、密西根州「法律白話文委員會」的作為 有感於咬文嚼字的法律文書讓人民難以理解,以致於一般人對賣弄自成一格獨特語言的法律人好感度低落。為增進人民對法律文書內容的了解,以提升對司法的信賴及對法律人的觀感,密西根律師公會於1979年正式成立了常設組織「Plain English Committee」(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於2001年終止運作,但仍持續在密西根律師公會雜誌上保留專欄),以「希望能在世紀末看到成果」的長期規劃,推動一連串法律白話文運動。 除了製作宣傳節目解說「法律白話文」之意義、設置全國性的獎項「Clarity Awad」以鼓勵致力於推動法律白話文的個人或團體,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更以實證方式研究法官、律師及一般人民對於傳統法律書寫及「白話文」(甚或「口語文」)書寫之偏好度差異。      而在推動「法律白話文」運動的過程中,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明確指出了該運動所欲修正的法律書寫類型為何,並提出他們對於何謂「法律白話文」的觀點,以便在一致的共識下,朝向相同的目標努力。 二、「法律行話」的汰除 所謂「法律行話」(Legalese),意指「在法律文件中常見,已經成為法律書寫傳統甚至標誌的一種語言模式,並且包含一些意義不被廣泛理解的詞彙、反覆迴繞的句子及劣質的文章結構組織」,例如非專有名詞的拉丁字、古老的用語、過長的句子等。從定義上可知,密西根律師公會所欲修正的法律書寫方式,顯然不只侷限於「遣詞用字」而已。 然而,法律白話文委員會也表明,法律與其他專門領域相同,都有本身所獨具、且必然會造成一般人閱讀門檻的「專有名詞」。故法律白話文運動所欲汰除的「...

法官也挨告 稱衝動才匿名爆料(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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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2014.03.19 03:27 am 桃園地方法院女法官林蕙芳,日前控告二名匿名的法官在「法官論壇」網站誹謗她,其中一名爆料者、桃園地院法官梁志偉前晚向她坦承並道歉。林蕙芳說,她感謝梁的勇氣和誠實,她希望以親身經歷,讓司法機關正視網路匿名爆料亂象。 國內罕見的法官告法官案情出現新發展,梁志偉前晚在「法官論壇」網站發表道歉聲明,承認去年以匿名「桃院不是杜鵑窩」撰文,內容提及「傳說該審判長早年擔任陽春法官,為應付年底未結案數字,竟會指示案件先行報結」。 梁志偉在道歉聲明表示,他發表「傳聞」前並未調查,後來查無此事,對於造成林蕙芳名譽損害表達最誠摯歉意。 只有法官及檢察官才能登入的「法官論壇」網站,去年出現暱稱「桃院不是杜鵑窩」與「逃桃之人」的法官留言,內容影射時任刑庭審判長的林蕙芳,製作「A、B版判決」、「假報結」案件打混。 流言傳開後,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林蕙芳敬業精神不足、品德操守有瑕疵,去年10月決議延長她的試署期間,如二度審查未過將遭解職,喪失法官資格。 林蕙芳說,梁志偉前晚主動到她的辦公室道歉。桃園地院是很大的法院,平常跟他沒接觸、互動,碰到會打招呼而已,她是司法官45期,梁是49期學弟,根本不熟,也完全沒有糾紛、過節,她問梁為何要上網寫文,「他說一時衝動」。 林蕙芳說,梁志偉找她時表示要在論壇道歉,問她是否接受,「我尊重他的決定」,至於是否撤告或和解,「才剛發生,我還要跟我的委任律師再討論」。 梁志偉同樣是桃園地院刑庭法官,他的審判長是洪仲丘案審判長鄭吉雄,但梁並未參與洪案,他說,當初聽聞有法官「假報結」,認為如果沒有的話,也要查清楚,還對方公道,後來查証並沒有這回事,「我與林法官聊過,也發表道歉聲明」。 至於為何去年會在法官論壇發表未經查證的傳聞,梁志偉說,「這部分我再跟檢察官說明」,他已將道歉聲明呈給承辦檢察官,日後檢方開偵查庭他會配合接受調查。

匿名罵地院同僚 挨告法官具名道歉(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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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014/03/19 中國時報 蔡依珍 、桃園 桃園地院法官林蕙芳,本月5日控告在「法官論壇」匿名誹謗她以「AB版判決」、「假報結」等方式蒙混升上審判長的2名法官,桃園地院法官梁志偉17日主動向林蕙芳當面道歉,承認自己就是「桃院不是杜鵑窩」,並於晚間具名將道歉聲明放上網。 林蕙芳說,梁志偉與她分別是司訓所49期與45期結業的學弟、學姊,2人都是桃園地院刑事庭法官,平時僅有點頭之交、完全沒有過節,昨晚下班後,梁主動到她辦公室,表明是暱稱「桃院不是杜鵑窩」的使用者,坦承因為是一時衝動在網上發表未經查證的言論,當面向她表示抱歉,並提議在同一網站道歉,以期恢復受損的名聲,林表示尊重梁的決定。 晚間10時20分,梁志偉即以「道歉聲明」為題,在僅法官和檢察官才能登入的「法官論壇」中貼文:「本人前於民國102年7月30日8時46分許,以『桃院不是杜鵑窩』暱稱發表文章,提及『傳說該審判長早年擔任陽春法官,為應付年底未結案數字,竟會指示案件先行報結』,此於發表前並未有所調查,後查無此事,對於林蕙芳法官因上開發言內容,名譽遭受損害,爰以本件聲明表達最誠摯歉意。」文末署名「桃園地院梁志偉」。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319000605-260107?chdtv

影射女法官懶惰 男法官PO文道歉(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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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06:00:00〔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 法官及與檢察官才能登入的「法官論壇」,出現2名匿名爆料者,影射桃園地院女法官林蕙芳製作「A、B版判決」與「假報結」,她因此被司法院延長「試署期間」(成為正式法官過程);林蕙芳提誹謗告訴;桃園地院法官梁志偉前晚坦承,其中1名匿名爆料者是他,除署名張貼道歉啟事,並向檢方遞出陳報狀,表明願意接受傳喚調查。 林蕙芳對此回應,梁法官坦承「未經查證發言」,並公開道歉,謝謝他的勇氣與誠實,但另一人身分仍不明,是否會和解、撤告,還要與律師研究。 坦承匿名爆料「願接受調查」 去年7月,法官論壇出現代號「逃桃之人」、「桃院不是杜鵑窩」的法官留言影射林蕙芳。 「逃桃之人」留言:「這位學姐風評是怎樣,共事過的人都很清楚,拿A、B版判決騙人。」「桃院不是杜鵑窩」則留言:「這位學姐早年擔任陽春法官,為了應付年底未結案數字,把案件先報結,之後沒寫判決,案子就消失了。」 法官論壇留言引起司法院長賴浩敏震怒、要求調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去年10月間,以林法官敬業精神不足、品德操守有瑕疵,決議延長她的試署期間,若6個月後2度審查未過,將遭解職失去法官資格。 但高等法院對「A、B版判決」、「假報結」調查,去年底作出查無實證結論。 趕在下月就將受2度試署審查前,林蕙芳上週向桃園地檢署提出誹謗罪告訴狀,並提出法官論壇的2篇攻擊言論,檢方已簽分「他」字案偵辦,將函請「法官論壇」網站提供發言者的IP位址,調查發言者身分。 這場罕見的「法官告法官」風波鬧大,桃園地院法官梁志偉前晚向桃園地檢署遞出陳報狀,坦承是代號「桃院不是杜鵑窩」的發言者,並在法官論壇署名對林法官「表達最誠摯歉意」。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63316

【獨家】大家都一樣!網路留言挨告 法官具名道歉(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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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4/03/18 14:33  (丁牧群/台北報導) 《蘋果》上周獨家報導桃園地院女法官林蕙芳,控告2名法官在「法官論壇」匿名誹謗她製作「A、B版判決」、「假報結」後,案情有最新發展,桃園地院法官梁志偉昨晚主動向林蕙芳當面道歉,承認他就是挨告的「桃院不是杜鵑窩」,並具名將道歉聲明PO在「法官論壇」上。 但林蕙芳尚未決定是否對梁撤告,僅說:「雖然是遲來的正義,還是感謝學弟(梁)勇敢面對,還我公道。」 昨晚10時20分,梁志偉以「道歉聲明」為題,在只有法官、檢察官能登入的「法官論壇」貼文:「本人前於民國102年7月30日8時46分許,以『桃院不是杜鵑窩』之暱稱發表文章,提及『傳說該審判長早年擔任陽春法官,為了應付年底未結案數字,竟會指示案件先行報結』,此於發表前並未有所調查,後查無此事,對於林蕙芳法官因上開發言內容,名譽遭受損害,爰以本件聲明表達最誠摯歉意。」文末署名「桃園地院梁志偉」。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40318/Q62SN2NT6FP5FH25U3VH2CAGEE/

【獨家】不滿網路「丟石頭」 女法官告法官(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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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4/03/14 16:11  (丁牧群/台北報導) 網友常因留言爭議被告進法院,沒想到,也有法官因為網路留言被法官告! 去年7月,在只有法官、檢察官才能登入的「法官論壇」中出現多則留言洗版,內容影射時任桃園地院刑庭審判長的女法官林蕙芳以「A、B版判決」、「假報結」等方式打混摸魚。不久之後,媒體就以「司法史上最大醜聞」等為題報導此事。林蕙芳認為「法官論壇」的抹黑流言把她害慘了,在上周向桃園地檢署控告2名在「法官論壇」留言,代號為「逃桃之人」、「桃院不是杜鵑窩」的法官誹謗罪嫌。 林蕙芳表示,「除了我控告誹謗的2名法官,其實當時還有其他50幾個法官也留言對我『丟石頭』,但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所以只告了2個我覺得最狠的。」林還嘆氣說,法院經常審理網路鄉民誹謗案件,沒想到這種事也發生在法官論壇。」對於林蕙芳控告同僚之事,司法院今表示「尊重」。 「法官論壇」的留言傳開1個月後,媒體就以「司法史上最大醜聞」報導此事,高等法院也派出調查小組,向桃園地院調閱林蕙芳從2010年1月到2013年8月經手的近千件案件,但過濾後查無「A、B版判決」、「假報結」事證,只查到林蕙芳有2件承審案件未將「再開辯論」裁定書附卷,造成後手接案法官審理困擾,對此,桃園地院自律委員會決議以書面「促其(林)注意」。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在去年10月9日開會決議林蕙芳試署成績「不及格」時,還有媒體以「懶惰法官」為題報導此事,就連監察院也因為媒體報導,在日前發函給司法院調資料,要調查林蕙芳「A、B版判決」事件。 若人審會未來第2次審查又不過,林蕙芳會被解職,當不成法官。林蕙芳認為「法官論壇」的抹黑流言把她害慘了,一方面向公務員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復審」兩案,主張她的「試署成績」不該被打不及格,另於上周向桃園地檢署控告去年7月在「法官論壇」留言、代號為「逃桃之人」、「桃院不是杜鵑窩」的2名法官誹謗罪嫌。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40314/5CA3QL7DIFIBG75SFMAPELPOY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