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 不只是白話而已
「法律白話文」一詞,因著最近如火如荼進行中的司改國是會議而如雷貫耳。我國目前的法律書寫(例如判決書),還能更「白話」嗎?一般人民無法理解法律文書的內容,是否僅是因為「用語白不白話」的問題?或者更重要的,「法律白話文」的內涵到底是什麼?琳瑯滿目的討論,讓法律圈內圈外人人目不暇給。
幸好,法律用語艱澀難懂的問題,並非我國獨有的特色。在太平洋彼端的美國,同樣面臨了法律用語通俗化的挑戰。在我國司改場域狼煙四起的此刻,何妨將視線拉到美國的五大湖區,一起看看密西根州的律師公會,如何推動它們的「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English/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in Law)。
一、密西根州「法律白話文委員會」的作為
有感於咬文嚼字的法律文書讓人民難以理解,以致於一般人對賣弄自成一格獨特語言的法律人好感度低落。為增進人民對法律文書內容的了解,以提升對司法的信賴及對法律人的觀感,密西根律師公會於1979年正式成立了常設組織「Plain English Committee」(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於2001年終止運作,但仍持續在密西根律師公會雜誌上保留專欄),以「希望能在世紀末看到成果」的長期規劃,推動一連串法律白話文運動。
除了製作宣傳節目解說「法律白話文」之意義、設置全國性的獎項「Clarity Awad」以鼓勵致力於推動法律白話文的個人或團體,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更以實證方式研究法官、律師及一般人民對於傳統法律書寫及「白話文」(甚或「口語文」)書寫之偏好度差異。
而在推動「法律白話文」運動的過程中,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明確指出了該運動所欲修正的法律書寫類型為何,並提出他們對於何謂「法律白話文」的觀點,以便在一致的共識下,朝向相同的目標努力。
二、「法律行話」的汰除
所謂「法律行話」(Legalese),意指「在法律文件中常見,已經成為法律書寫傳統甚至標誌的一種語言模式,並且包含一些意義不被廣泛理解的詞彙、反覆迴繞的句子及劣質的文章結構組織」,例如非專有名詞的拉丁字、古老的用語、過長的句子等。從定義上可知,密西根律師公會所欲修正的法律書寫方式,顯然不只侷限於「遣詞用字」而已。
然而,法律白話文委員會也表明,法律與其他專門領域相同,都有本身所獨具、且必然會造成一般人閱讀門檻的「專有名詞」。故法律白話文運動所欲汰除的「法律行話」,並不包括專門領域內無法避免的「專有名詞」在內。在專有名詞的使用無可迴避的情況下,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建議,僅僅希望至少能做到在必要的情況下,對專有名詞加以解釋,而並未要求應就專有名詞予以「白話化」。
三、「法律白話文」的涵意
至於「法律白話文」(Plain English/ Plain Language),指的其實是一種「簡明清晰的整體寫作風格」,主要訴求在於法律書寫必須要能「盡最大可能清楚的傳達作者的意見」。法律白話文的意涵,事實上包括了所有清晰溝通的技巧,亦即包含了(一)寫作計畫:例如文書內容所應提供的資訊多寡之取捨(如何將內容精簡至只提供讀者應該知道的訊息);(二)排版設計:例如使用粗黑體、斜線等強調的技巧,使用圓餅圖、表格等圖表來輔助解釋文字內容;(三)段落組織:使用提綱挈領的標題、分點分項的敘述,並以符合邏輯的順序安排段落先後;(四)句子結構;控制每句的字數,避免資訊過多、沒有標點的長句;(五)用字遣詞:避免使用經歸類為「法律行話」的難詞冗字等等各個層面。
也因此,在密西根律師公會推動的「法律白話文」運動中,法律文書內容的資訊選擇、邏輯層次、文書格式等同樣有助於讀者吸收、閱讀的因素,與書寫過程中避免使用拗口艱深的用字和句型一樣重要。「法律白話文」所想要修正的書寫風格,其實不只是用語「白話」而已。
將視線拉回太平洋這端的臺灣,再聚焦到法官的判決書上。不可否認的,再淺白、精簡的判決書,也無法讓並未實際閱讀的人了解其內容。撇除此項因素所導致的「看不懂」,以實際眼光檢視目前一般法官的文字用語,除了偶有「矧」等古典用字以外,幾乎已不見連高中生都無法了解的艱澀冷僻用字。
也因此,我國判決書「白話文運動」,除了著眼於「用字是否白話」,或許還有關於判決製作系統、判決書類格式、判決內容記載事項等更多的面向,值得有心推動「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各界人士細細省思、考量。
全文刊載於蘋果日報,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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