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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正草案的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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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務部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修正草案,其通聯調閱權回歸檢察官、GPS偵查手段入法之修正方向,已可預期勢將引發人民隱私保護與偵查效能維護之利益折衝爭議。除此之外,《通保法》自民國88年立法迄今,掛一漏萬之處仍不及備載。其中,立法之初即存在的「通訊監察書,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之規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早已採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現代,顯已不合時宜,而有檢討之必要。 依《通保法》第5條第1項規定,實施通訊監察之前提,係「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其目的,係「蒐集或調查被告於特定犯罪類型之犯罪證據」。換言之,通訊監察之本質,即為「犯罪偵查手段」,而犯罪偵查原為偵查機關之職權,並非法院得越俎代庖。容許法官於審判階段仍可依職權核發目的係在對被告進行「犯罪偵查」之通訊監察書,已然混淆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之角色,正當性基礎為何,原不無疑問。 又《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固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而課以法院於審判中具有一定程度之職權調查證據義務。然我國最高法院業已明確表示,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之職責,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應盡責任而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故基於無罪推定、公平法院原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 然如前述,通訊監察之制度目的,原在作為蒐集或調查被告犯罪證據之偵查工具,其本質即在蒐證不利被告之事項。因此,賦令原應審判中立之法官,得於審判中依職權發動執行手段具秘密性,且以調查被告犯罪事證為目的之通訊監察,與前述無罪推定、公平法院之理念,實均背道而馳。 況依《通保法》規定,法官於審判中依職權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其適法性並無任何事前審核機制之監督;法官並係自行指定執行機關擔任通訊內容蒐集者,而該執行機關於監察期間內應依法提出、供法官判斷是否仍有繼續實施通訊監察必要之期中報告,亦由該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自行審查,而無第三人外部監督。換言之,法官於審判中主動發動之通訊監察,除「事後」遇有抗告程序外,幾不受任何事前審核、事中監督機制之制衡,其權限容有過寬之虞。 《通保法》之規範疑義,除上述所提外,另包括其並未對同一案件可聲請通訊監察之次數適當設限,以致案件無分情節輕重,均得於繼續通訊監察時限屆滿後,以另...

通訊監察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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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制度之研究 目錄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沿革 第三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基本原則  第四章 通訊監察之規範暨爭議問題      第一節 通訊之定義      第二節 通訊監察之當事人/機關          第一項 「監察對象」及「受監察人」之辨異          第二項 發動權人          第三項 執行機關          第四項 建置機關         第五項 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或郵政事業     第三節 通訊監察之種類         第一項 普通監察         第二項 緊急監察         第三項 國安監察     第四節 通訊監察之聲請程序         第一項 普通監察             第一款 實體要件                 第一目 法定刑度及罪名                 第二目 犯罪情節重大                 第三目 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第四目 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             第二款 程序要件...

國民法官的選任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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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看也能判」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目前正在全國各地方法院如火如荼熱烈上演。如何透過正當法律程序,選出對個案而言公平、合適之國民裁判員,始終是各類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共同關注的核心事項。我國甫於106年11月公布、107年1月修正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下稱草案)第27、28條,規定檢察官及辯護人於選任程序中,均有附具理由(challenge for cause,有因拒卻)及不附理由(peremptory challenge,無因拒卻)聲請法院不予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權,美國所採行之陪審制度中,亦有相同規範。   「無因拒卻」的法理背景之一,原在使訴訟雙方有機會排除雖有偏頗嫌疑、但證據尚未明確到足以透過「有因拒卻」方式不予選任的陪審員。但在美國,無需說明任何拒卻原因之「無因拒卻」,卻經常成為訴訟雙方用以歧視性排除特定族群擔任陪審員之工具。198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atson v. Kentucky一案,重申「不得基於對特定族群(cognizable group)的歧視性理由行使無因拒卻」之原則。以下即自Batson原則(Batson Challenge)的沿革及內容出發,探討前揭草案在我國多元族群之社會背景及特殊案件類型下,就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規範之周延性。   Baston為一名非裔美人,被訴涉犯二級侵入住宅竊盜及收受贓物罪。在該案的陪審員選任過程中,檢察官以「無因拒卻」方式排除6名候選陪審員,其中包括候選者中全部4名黑人。辯護人以陪審員選任方式侵犯被告受《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所保障的基本權為理由之一,要求解散陪審團,但未獲事實審法官准許。Baston最終被清一色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有罪。   該案上訴後,聯邦最高法院認定,上開《憲法》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保障被告有接受「並非基於種族歧視標準下所選出的陪審團」予以審判之權利。換言之,非但不允許在候選陪審員名單中即蓄意排除與被告相同種族之候選人,檢察官亦不得單純基於「黑人陪審員這整個族群,當無法對黑人被告為公正審判」的種族因素考量,而以無因拒卻之手段系統性地排除黑人候選陪審員。   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建立了「歧視性無因拒卻」的三階段審查流程。 一、辯護人必須即時建立主張一個「初步事實」(表面上確屬有據的事實,prima ...

當法官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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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廣播、電視興起,到現今網際網路燎原,司法體系與傳播媒體在公共論述場域上的錯綜關係,舉世皆然。由歐盟會員國之獨立司法支持機構所組成的「歐洲司法理事會網絡」(ENCJ),曾於2011-2012年進行「司法、社會與媒體專案研究」,來自荷蘭、丹麥、挪威等17國之會員、觀察員,針對法官宜否以個人身分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就本身所為判決公開發表意見之議題,各有贊否意見。本文以下即提出他國觀點供參,並就我國現況提出反思。 贊同意見認為,個案裁判法官為最了解案情之人,而最能適當解釋判決內容、證據及裁判動機,並可避免媒體自行解讀造成之誤解,法官應對媒體之際固有失言風險,但拒絕面對媒體造成的司法信任危機或許更甚。反對意見認為,法官的意見僅應透過「判決」表示,該判決必須「自我說明」並「自受評價」,而無須藉助任何判決以外的解釋予以澄清,又因法官在媒體上說明個案判決時,極有可能暴露本身對當事人一方的主觀偏見,並因嫻熟案情細節而為過度陳述,甚或有洩露評議秘密之風險,故「法官不語」的傳統,即在以此確保法官公正立場。 有鑑於多數會員所屬國家中,現實上仍有個別法官以接受媒體專訪、參與脫口秀等方式於媒體上出演(performance)之情況,挪威等會員即認為,法官需注意其目的應非在為自己的判決「辯駁」,而僅係在說明立論基礎,並應注意其評論對於將來案件可能產生的隱喻或暗示性效果。荷蘭並認為,法官必須認知一般民眾多會將法官的個人意見,理解為法官群體共同看法的事實,且由個案判決法官就高度矚目案件向媒體解釋判決的作法固然可行,但應限於「獨任案件」,若是合議案件,因該國判決並不發布不同意見書,故三位法官之評議內容應屬秘密事項,即不應由單一法官對外解說判決意見。 此外,多數會員均主張司法體系就個案判決之說明,仍宜由發言人(spokesperson)或新聞法官(press judge)為之。若個別法官仍欲親自於媒體上出演,亦宜透過事先與發言人討論、諮詢公關室或媒體顧問之意見、由發言人安排媒體會面等方式,與發言人體制共同合作,專案研究報告亦同此建議。 媒體應對,是每一位法官均有可能遭遇的情境。矚目案件判決後,司法體系倘未能對社會輿情妥善評估、即時反饋,個別法官或即有主動或被動親上火線自我剖白之可能,而在司法體系復未就媒體應對之態度及原則,提供一般法官普遍性訓練之情況下,跨越紅線而不自知的意見或評論,即極有可...

法律書寫通俗化之思考—從密西根法律白話文運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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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文書用語,由古至今代代相傳自成一格之慣用語詞及行文腔調。諸多自五四運動以降,即已逐漸不見於日常書寫之用詞,仍在作為公牘的判決書中遺有殘影。有鑑於我國司法文書用語詰屈聱牙、晦澀艱深之歷史傳統,已然造成人民親近、瞭解司法障礙,前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曾於民國62年發布「司法機關改革司法文書加強實施要點」,明令有關訴訟及及非訟事件的公告一律改用語體文字,司法文書除民刑事裁判主文、引用法律條文及判例解釋原文外,應盡量使用語體文,並強調語體是要把握「淺顯易懂」之原則,而非必然需將所有字彙口語化。 20多年後,司法院於86年11月間成立「裁判書類通俗化小組」,目的在「改進裁判書類用語,使裁判書類用語通俗易懂,達成法律與人民生活結合,以建立全民化的司法」。然而,直到106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依所公布之分組議題清單「第四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議題4-4、親近人民的司法:子題1『司法文書與司法語言之改革』」,司法文書及語言仍是亟待改進的司法革新事項。我國推動司法文書通俗化,前後已逾40年,迄今未竟全功。 肩負著歷史文化遺跡之舊有法律書寫模式,如何因應社會變遷以拉近司法與人民之距離,並非我國獨有之挑戰。在外國經驗上,日本、德國、美國均曾面臨法律規範、裁判文書甚或律師書狀等各類司法文件上,法律用語應否通俗化、應通俗化至何種程度之辯證及實踐。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籌委高茹萍(臺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曾在第四組的群組討論中提到「法律文書白話文的改革目的,主要是讓閱讀法律文書(例如判決書)的當事人得以理解的敘述方式看懂,…至於看得懂的法律文書該如何定義?我们將朝向蒐集國內外的評估基礎…。」 因此,本文即以美國密西根州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English/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in Law)為基礎,就該州在法律白話文推行過程中,關於「淺顯易懂」或「艱澀拗口」之法律用語如何界定、法律白話文運動遭受之批評及釋疑、實證研究之操作及結果等事項提出簡介,以供作為我國推行法律白話文運動之借鏡,並就我國法律白話文(尤其是判決白話文)運動可資思考之改革方向,提出建議。 全文刊載於全國律師2017年4月號(21:4期) 文章連結: 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

律師不做公益就懲戒?--從美國「律師公益服務責任」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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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9條前段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但律師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的法務部,認為上開規範內容欠缺強制性且成效不彰,而於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五次會議提出「律師公益服務制度之改革」,主張基於律師職業之壟斷性及公益性,律師每年應提供50小時的公益服務,違反者應列入懲戒事由,並提出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的律師倫理規範,作為法制參考基礎之一。   然而,行政院曾於民國105年4月間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合作,以網路平台方式對律師制度進行調查,問卷內容即包括「您是否贊成律師應提供公益服務時數」一題,在1,696名作答律師中,贊成與反對之比例為50%比45%,差距甚微,問卷討論中針對律師公益服務責任是否應具「強制性」(例如對違反者課以懲戒責任)一節,亦有歧見。足認我國律師對於國家是否應對其課以強制性公益服務義務,仍有疑慮。   律師應該提供一定公益服務時數的理論基礎何在?對於違反公益服務要求之律師是否應課以懲戒責任?美國法界曾歷經數十年之討論,而可供我國借鏡。以下即就法務部之主張,以美國法觀點出發,簡述支持律師提供公益服務之主要論點及反駁各該論點之意見,再提出美國ABA對於律師違反公益服務要求之看法,以及政府或律師公會為促進律師公益服務所應協力的面向,供論者參酌。   一、支持律師提供公益服務之論點及其反駁意見   (一)律師職業的壟斷性 壟斷理論(monopoly theory)認為,律師具有職業身分上的壟斷性,特別是在兩造對抗的訴訟制度上,代理人或辯護人原則上均需為具有律師身分之人始能擔任。國家賦予律師壟斷權利,同時就有權力制訂規範,確保人民在律師的壟斷權利下仍有公平近用司法系統的機會。而律師提供公益服務,也等於是對國家賦予其壟斷權利的一種「回饋」。   反駁意見則指出,「有律師執照才能執行特定業務」不代表「律師具有壟斷性」,現今社會律師市場競爭激烈,律師對於司法系統使用機會之「壟斷性」幾乎不存在,「壟斷理論」並不符合當今律師執業實況。況且,如果認為「有執照才能經營」的職業就等於「具有壟斷性」,則以某些州的賣酒執照為例,政府也並未強制獲有販酒執照的業者應無償提供一定數量酒類給無法負擔酒錢的...

法律白話文 不只是白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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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一詞,因著最近如火如荼進行中的司改國是會議而如雷貫耳。我國目前的法律書寫(例如判決書),還能更「白話」嗎?一般人民無法理解法律文書的內容,是否僅是因為「用語白不白話」的問題?或者更重要的,「法律白話文」的內涵到底是什麼?琳瑯滿目的討論,讓法律圈內圈外人人目不暇給。 幸好,法律用語艱澀難懂的問題,並非我國獨有的特色。在太平洋彼端的美國,同樣面臨了法律用語通俗化的挑戰。在我國司改場域狼煙四起的此刻,何妨將視線拉到美國的五大湖區,一起看看密西根州的律師公會,如何推動它們的「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English/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in Law)。 一、密西根州「法律白話文委員會」的作為 有感於咬文嚼字的法律文書讓人民難以理解,以致於一般人對賣弄自成一格獨特語言的法律人好感度低落。為增進人民對法律文書內容的了解,以提升對司法的信賴及對法律人的觀感,密西根律師公會於1979年正式成立了常設組織「Plain English Committee」(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於2001年終止運作,但仍持續在密西根律師公會雜誌上保留專欄),以「希望能在世紀末看到成果」的長期規劃,推動一連串法律白話文運動。 除了製作宣傳節目解說「法律白話文」之意義、設置全國性的獎項「Clarity Awad」以鼓勵致力於推動法律白話文的個人或團體,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更以實證方式研究法官、律師及一般人民對於傳統法律書寫及「白話文」(甚或「口語文」)書寫之偏好度差異。      而在推動「法律白話文」運動的過程中,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明確指出了該運動所欲修正的法律書寫類型為何,並提出他們對於何謂「法律白話文」的觀點,以便在一致的共識下,朝向相同的目標努力。 二、「法律行話」的汰除 所謂「法律行話」(Legalese),意指「在法律文件中常見,已經成為法律書寫傳統甚至標誌的一種語言模式,並且包含一些意義不被廣泛理解的詞彙、反覆迴繞的句子及劣質的文章結構組織」,例如非專有名詞的拉丁字、古老的用語、過長的句子等。從定義上可知,密西根律師公會所欲修正的法律書寫方式,顯然不只侷限於「遣詞用字」而已。 然而,法律白話文委員會也表明,法律與其他專門領域相同,都有本身所獨具、且必然會造成一般人閱讀門檻的「專有名詞」。故法律白話文運動所欲汰除的「...

國民裁判員選任程序之探討(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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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裁判員選任程序之探討(上),桃律通訊第6期第三版,2016年12月1日; 國民裁判員選任程序之探討(下),桃律通訊第7期第三版、第四版,2017年3月1日。 文章連結: http://www.tybar.org.tw/Content/Upload/Manage/Files/Publish/6/file1/172ae64e-a943-4aef-8d09-73739525aa16.pdf 、 http://www.tybar.org.tw/Content/Upload/Manage/Files/Publish/7/file1/8833bc61-5f20-41f9-b43e-f8072ffafb46.pdf

陪審實務運作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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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實務運作實況 目次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舊金山地方法院刑事庭概覽 第三章   陪審實務運作實況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陪審團之選任程序 第一項   102 年 7 月 25 日,酒駕案件陪審團選任程序 第二項   102 年 7 月 26 日下午,傷害案件陪審團選任程序 第三項   102 年 8 月 8 日,酒駕案件陪審團選任程序 第三節   陪審團之審理程序 第一項   審理程序 第一款   102 年 7 月 26 日上午,酒駕案件 第二款   102 年 8 月 6 日,持槍強盜案件 第三款   102 年 8 月 9 日上午,酒駕案件 第四款   102 年 8 月 9 日下午,家庭暴力案件 第二項   結辯程序 第一款   102 年 7 月 22 日,家庭暴力案件 第二款   102 年 7 月 30 日,酒駕案件 第四章   加州刑事陪審團指示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加州刑事陪審團指示擇要翻譯 第一項   系列 100-- 審判前 第二項   系列 200 —審判後:前言介紹 第三項   系列 300 —證據 第四項   系列 500 —殺人罪(死刑量刑部分) 第五項   系列 3400 —抗辯和精神異常 第五章   舊金山地方法院刑事庭旁聽綜合觀察意見 - 代結論 全文下載連結: 陪審實務運作實況  (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林蕙芳法官-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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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射女法官懶惰 男法官PO文道歉(自由時報)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63316 部落格連結: https://legalstudio101.blogspot.com/2014/03/po.html 匿名罵地院同僚 挨告法官具名道歉(中國時報)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319000605-260107?chdtv 部落格連結: https://legalstudio101.blogspot.com/2014/03/blog-post_20.html 法官也挨告 稱衝動才匿名爆料(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2014.03.19 03:27 am 部落格連結: https://legalstudio101.blogspot.com/2014/03/blog-post_40.html 【獨家】大家都一樣!網路留言挨告 法官具名道歉(蘋果日報)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reurl.cc/AggYzQ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40318/Q62SN2NT6FP5FH25U3VH2CAGEE/ 部落格連結: https://legalstudio101.blogspot.com/2014/03/blog-post_18.html 【獨家】不滿網路「丟石頭」 女法官告法官(蘋果日報)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reurl.cc/nnnARl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40314/5CA3QL7DIFIBG75SFMAPELPOY4/ 部落格連結: https://legalstudio101.blogspot.com/2014/03/blog-post.html

法官也挨告 稱衝動才匿名爆料(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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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2014.03.19 03:27 am 桃園地方法院女法官林蕙芳,日前控告二名匿名的法官在「法官論壇」網站誹謗她,其中一名爆料者、桃園地院法官梁志偉前晚向她坦承並道歉。林蕙芳說,她感謝梁的勇氣和誠實,她希望以親身經歷,讓司法機關正視網路匿名爆料亂象。 國內罕見的法官告法官案情出現新發展,梁志偉前晚在「法官論壇」網站發表道歉聲明,承認去年以匿名「桃院不是杜鵑窩」撰文,內容提及「傳說該審判長早年擔任陽春法官,為應付年底未結案數字,竟會指示案件先行報結」。 梁志偉在道歉聲明表示,他發表「傳聞」前並未調查,後來查無此事,對於造成林蕙芳名譽損害表達最誠摯歉意。 只有法官及檢察官才能登入的「法官論壇」網站,去年出現暱稱「桃院不是杜鵑窩」與「逃桃之人」的法官留言,內容影射時任刑庭審判長的林蕙芳,製作「A、B版判決」、「假報結」案件打混。 流言傳開後,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林蕙芳敬業精神不足、品德操守有瑕疵,去年10月決議延長她的試署期間,如二度審查未過將遭解職,喪失法官資格。 林蕙芳說,梁志偉前晚主動到她的辦公室道歉。桃園地院是很大的法院,平常跟他沒接觸、互動,碰到會打招呼而已,她是司法官45期,梁是49期學弟,根本不熟,也完全沒有糾紛、過節,她問梁為何要上網寫文,「他說一時衝動」。 林蕙芳說,梁志偉找她時表示要在論壇道歉,問她是否接受,「我尊重他的決定」,至於是否撤告或和解,「才剛發生,我還要跟我的委任律師再討論」。 梁志偉同樣是桃園地院刑庭法官,他的審判長是洪仲丘案審判長鄭吉雄,但梁並未參與洪案,他說,當初聽聞有法官「假報結」,認為如果沒有的話,也要查清楚,還對方公道,後來查証並沒有這回事,「我與林法官聊過,也發表道歉聲明」。 至於為何去年會在法官論壇發表未經查證的傳聞,梁志偉說,「這部分我再跟檢察官說明」,他已將道歉聲明呈給承辦檢察官,日後檢方開偵查庭他會配合接受調查。

影射女法官懶惰 男法官PO文道歉(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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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06:00:00〔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 法官及與檢察官才能登入的「法官論壇」,出現2名匿名爆料者,影射桃園地院女法官林蕙芳製作「A、B版判決」與「假報結」,她因此被司法院延長「試署期間」(成為正式法官過程);林蕙芳提誹謗告訴;桃園地院法官梁志偉前晚坦承,其中1名匿名爆料者是他,除署名張貼道歉啟事,並向檢方遞出陳報狀,表明願意接受傳喚調查。 林蕙芳對此回應,梁法官坦承「未經查證發言」,並公開道歉,謝謝他的勇氣與誠實,但另一人身分仍不明,是否會和解、撤告,還要與律師研究。 坦承匿名爆料「願接受調查」 去年7月,法官論壇出現代號「逃桃之人」、「桃院不是杜鵑窩」的法官留言影射林蕙芳。 「逃桃之人」留言:「這位學姐風評是怎樣,共事過的人都很清楚,拿A、B版判決騙人。」「桃院不是杜鵑窩」則留言:「這位學姐早年擔任陽春法官,為了應付年底未結案數字,把案件先報結,之後沒寫判決,案子就消失了。」 法官論壇留言引起司法院長賴浩敏震怒、要求調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去年10月間,以林法官敬業精神不足、品德操守有瑕疵,決議延長她的試署期間,若6個月後2度審查未過,將遭解職失去法官資格。 但高等法院對「A、B版判決」、「假報結」調查,去年底作出查無實證結論。 趕在下月就將受2度試署審查前,林蕙芳上週向桃園地檢署提出誹謗罪告訴狀,並提出法官論壇的2篇攻擊言論,檢方已簽分「他」字案偵辦,將函請「法官論壇」網站提供發言者的IP位址,調查發言者身分。 這場罕見的「法官告法官」風波鬧大,桃園地院法官梁志偉前晚向桃園地檢署遞出陳報狀,坦承是代號「桃院不是杜鵑窩」的發言者,並在法官論壇署名對林法官「表達最誠摯歉意」。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63316

【獨家】大家都一樣!網路留言挨告 法官具名道歉(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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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4/03/18 14:33  (丁牧群/台北報導) 《蘋果》上周獨家報導桃園地院女法官林蕙芳,控告2名法官在「法官論壇」匿名誹謗她製作「A、B版判決」、「假報結」後,案情有最新發展,桃園地院法官梁志偉昨晚主動向林蕙芳當面道歉,承認他就是挨告的「桃院不是杜鵑窩」,並具名將道歉聲明PO在「法官論壇」上。 但林蕙芳尚未決定是否對梁撤告,僅說:「雖然是遲來的正義,還是感謝學弟(梁)勇敢面對,還我公道。」 昨晚10時20分,梁志偉以「道歉聲明」為題,在只有法官、檢察官能登入的「法官論壇」貼文:「本人前於民國102年7月30日8時46分許,以『桃院不是杜鵑窩』之暱稱發表文章,提及『傳說該審判長早年擔任陽春法官,為了應付年底未結案數字,竟會指示案件先行報結』,此於發表前並未有所調查,後查無此事,對於林蕙芳法官因上開發言內容,名譽遭受損害,爰以本件聲明表達最誠摯歉意。」文末署名「桃園地院梁志偉」。 報導全文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40318/Q62SN2NT6FP5FH25U3VH2CAG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