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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選任程序詢問之觀察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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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攸關能否有效選出適合於個案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而屬影響國民參審制度成敗之核心事項。 然而,我國審、檢、辯對於各自在選任程序中之角色,及如何對候選國民法官提出適切問題之操作,均仍在摸索階段。 本文爰自選任程序之目的出發,綜合過往各法院模擬法庭選任程序之觀察結果,提出不當詢問之問題類型及實務演進之詢問規則,併參酌美國陪審員選任程序之觀點,對我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詢問,提出具體改革建議。 前言(文章節錄) 司法院自民國76年迄今,戮力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期間曾提出「觀審制」(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參審制」(106年11月30日公布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等不同模式,民間亦有主張「陪審制」型式。雖然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上述相異模式,但如何透過正當法律程序,選出對個案而言公平、合適之素人裁判員,始終是各類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共同關注的核心事項。因而,法院、檢察官、辯護人如何經由選任程序之「提問」機制篩選國民法官,當為制度關注重點。鑑於近來各法院舉辦之模擬法庭活動,於選任程序中多有發生「不適當詢問」之狀況,本文即針對「選任程序詢問」此節,透過模擬法庭的觀察,自實務面出發加以檢討。 全文刊載於月旦裁判時報,2018年9月號,第75期(與鄭吉雄法官合著) 文章連結: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13302

國民法官的選任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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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看也能判」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目前正在全國各地方法院如火如荼熱烈上演。如何透過正當法律程序,選出對個案而言公平、合適之國民裁判員,始終是各類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共同關注的核心事項。我國甫於106年11月公布、107年1月修正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下稱草案)第27、28條,規定檢察官及辯護人於選任程序中,均有附具理由(challenge for cause,有因拒卻)及不附理由(peremptory challenge,無因拒卻)聲請法院不予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權,美國所採行之陪審制度中,亦有相同規範。   「無因拒卻」的法理背景之一,原在使訴訟雙方有機會排除雖有偏頗嫌疑、但證據尚未明確到足以透過「有因拒卻」方式不予選任的陪審員。但在美國,無需說明任何拒卻原因之「無因拒卻」,卻經常成為訴訟雙方用以歧視性排除特定族群擔任陪審員之工具。198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atson v. Kentucky一案,重申「不得基於對特定族群(cognizable group)的歧視性理由行使無因拒卻」之原則。以下即自Batson原則(Batson Challenge)的沿革及內容出發,探討前揭草案在我國多元族群之社會背景及特殊案件類型下,就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規範之周延性。   Baston為一名非裔美人,被訴涉犯二級侵入住宅竊盜及收受贓物罪。在該案的陪審員選任過程中,檢察官以「無因拒卻」方式排除6名候選陪審員,其中包括候選者中全部4名黑人。辯護人以陪審員選任方式侵犯被告受《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所保障的基本權為理由之一,要求解散陪審團,但未獲事實審法官准許。Baston最終被清一色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有罪。   該案上訴後,聯邦最高法院認定,上開《憲法》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保障被告有接受「並非基於種族歧視標準下所選出的陪審團」予以審判之權利。換言之,非但不允許在候選陪審員名單中即蓄意排除與被告相同種族之候選人,檢察官亦不得單純基於「黑人陪審員這整個族群,當無法對黑人被告為公正審判」的種族因素考量,而以無因拒卻之手段系統性地排除黑人候選陪審員。   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建立了「歧視性無因拒卻」的三階段審查流程。 一、辯護人必須即時建立主張一個「初步事實」(表面上確屬有據的事實,prima ...

國民裁判員選任程序之探討(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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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裁判員選任程序之探討(上),桃律通訊第6期第三版,2016年12月1日; 國民裁判員選任程序之探討(下),桃律通訊第7期第三版、第四版,2017年3月1日。 文章連結: http://www.tybar.org.tw/Content/Upload/Manage/Files/Publish/6/file1/172ae64e-a943-4aef-8d09-73739525aa16.pdf 、 http://www.tybar.org.tw/Content/Upload/Manage/Files/Publish/7/file1/8833bc61-5f20-41f9-b43e-f8072ffafb46.pdf

陪審實務運作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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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實務運作實況 目次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舊金山地方法院刑事庭概覽 第三章   陪審實務運作實況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陪審團之選任程序 第一項   102 年 7 月 25 日,酒駕案件陪審團選任程序 第二項   102 年 7 月 26 日下午,傷害案件陪審團選任程序 第三項   102 年 8 月 8 日,酒駕案件陪審團選任程序 第三節   陪審團之審理程序 第一項   審理程序 第一款   102 年 7 月 26 日上午,酒駕案件 第二款   102 年 8 月 6 日,持槍強盜案件 第三款   102 年 8 月 9 日上午,酒駕案件 第四款   102 年 8 月 9 日下午,家庭暴力案件 第二項   結辯程序 第一款   102 年 7 月 22 日,家庭暴力案件 第二款   102 年 7 月 30 日,酒駕案件 第四章   加州刑事陪審團指示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加州刑事陪審團指示擇要翻譯 第一項   系列 100-- 審判前 第二項   系列 200 —審判後:前言介紹 第三項   系列 300 —證據 第四項   系列 500 —殺人罪(死刑量刑部分) 第五項   系列 3400 —抗辯和精神異常 第五章   舊金山地方法院刑事庭旁聽綜合觀察意見 - 代結論 全文下載連結: 陪審實務運作實況  (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