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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上路 工作權需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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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定調我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制度,將從先前「只給看、不給判」的觀審制,轉變為「能看也能判」的參審制,並將以此草案初稿為本,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 無論觀審、參審或陪審,任何需要人民參與之刑事訴訟程序,即不免對人民造成一定程度的義務負擔。在國民法官必須放下本業工作全程參與審判的情況下,有無周延配套規範以確保僱主不因其出任國民法官一職,而對其工作有不利處分或歧視,當與人民最為切身相關。本文僅以今年香港高等法院審理前特首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件中,陪審員本業工作與陪審義務衝突之爭議為例,檢視本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規範,是否仍有再予改善之空間。 106年10月中旬,香港高等法院審理前特首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件中,有某位陪審員任職衛生署護士職務。該名護士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及每月其中兩周周六上午。於10月13日(周五)開庭結束後,至10月16日(周一)再次接續開庭間之周六,該名陪審員仍被要求上班。承審法官陳慶偉要求衛生署署長陳漢儀親自到庭解釋,陳署長表示由於該護士僅在周一至周五擔任陪審員,周六並非出庭擔任陪審員之日,故認該名護士於周六仍應回到工作崗位。 陳慶偉法官嚴正聲明,擔任陪審員是公民首要責任,自組成陪審團起直至做出裁決為止,均是一個持續的審理過程,陪審員並無責任在休庭期間返回工作崗位(陳法官另並舉例質疑,倘有陪審員是晚間輪值夜班,僱主是否竟即可要求該陪審員於當日審理結束後,仍需返回上班?)。本案衛生署要求陪審員在休庭期間仍須上班,已違反《陪審團條例》之規定,而屬藐視法庭,陳法官更直言,若當前違反該規定者為私人僱主,或已遭判監禁。陳署長即向法院致歉,並承諾將盡快向公務員事務局長申請該名陪審員於周六無庸上班。 我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68條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連日接續開庭。」、第39條前段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得不給薪。」依據草案設計,國民法官參與之刑事審判程序,原則上應連日接續開庭,但在公務員每周二日例假而予以休庭之周六、周日,或原即並不開庭之夜間,倘國民法官為另有本業工作之勞工,而依原工作安排應於周六、周日或夜間上班者,是否仍可算入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

法庭播不播 風險老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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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提出的「法庭審理直播」議題,司法院日前於北、中、南三地分別舉辦了「法庭公開播送相關議題」公聽會。法庭公開播送,並非我國獨步全球的創見,以美國為例,部分州法院體系允許經過一定審查後,進行法院審理活動的轉播;在日本,1991年起之規範,對法庭內攝影採訪予以要件嚴格之有限開放;德國法上,至今仍一律禁止為了公開播放目的而錄音錄影。   無可諱言,法庭公開播送帶來的資訊公開、透明,確有不容否認的公益性。然而,在台北場公聽會中,每天都在任何人均可自由進出、旁聽的公開法庭上,日復一日執行法官、檢察官、律師職務,而早已習慣接受第三人檢視眼光的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除極少數零星意見外,幾乎不分立場、一致反對貿然實施「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而僅至多贊成於「法律審」進行法庭直播。嫻熟法庭運作實況的司法實務人員,何以竟多數反對法庭公開播送,箇中原因,或許值得素日極少親身經歷訴訟程序之人民傾聽、瞭解。   我國最終是否採行「法庭公開播送」制度,是政策選擇之結果,非有必然好壞之別。相較於政策選擇之結論,法庭公開播送之利弊是否已被充分揭露,使人民得在資訊充足之前提下,本於自由判斷做出理性選擇,或許才是民主社會中更應看重之價值。以下即就法庭公開播送制度主要益處及風險同場演映,俾供共同思考政策選擇之方向。   甲、法庭公開播送之益處   一、訴訟程序監督 公開審理,是公平審判的基石,也是我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透過任何不特定人均可隨時監督審判過程之方式,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進行。身為訴訟過程中職業參與者的法官態度是否懇切、檢察官舉證是否充分、律師主張是否合理,均可透過法庭旁聽予以觀察、評價。而法庭公開播送,進一步將現已公開審理的訴訟程序對公眾傳播,當更可便於未能到場旁聽之民眾監督審判程序之進行。   二、人民知的權利 任何轉述性傳播,其傳播角度、內容取捨,均不免涉及傳播者的價值選擇。以新聞媒體為例,新聞報導至今仍是人民接收審判資訊最普及的管道。然而,媒體人力、資源有限,最終呈現之資訊內容,無可避免的僅能反映媒體人本於新聞價值專業考量後之取捨結果,而終難記述全貌。法庭公開播送,恰可在公民意識抬頭、資訊流通門檻降低的現代社會,實現人民對於資訊完整性之高度追求,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三、法治教育功能 相較於單純紙上談兵,訴訟程序的完整動態進行過程,或許更能提供生動、真實的法治教育

法律書寫通俗化之思考—從密西根法律白話文運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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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文書用語,由古至今代代相傳自成一格之慣用語詞及行文腔調。諸多自五四運動以降,即已逐漸不見於日常書寫之用詞,仍在作為公牘的判決書中遺有殘影。有鑑於我國司法文書用語詰屈聱牙、晦澀艱深之歷史傳統,已然造成人民親近、瞭解司法障礙,前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曾於民國62年發布「司法機關改革司法文書加強實施要點」,明令有關訴訟及及非訟事件的公告一律改用語體文字,司法文書除民刑事裁判主文、引用法律條文及判例解釋原文外,應盡量使用語體文,並強調語體是要把握「淺顯易懂」之原則,而非必然需將所有字彙口語化。 20多年後,司法院於86年11月間成立「裁判書類通俗化小組」,目的在「改進裁判書類用語,使裁判書類用語通俗易懂,達成法律與人民生活結合,以建立全民化的司法」。然而,直到106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依所公布之分組議題清單「第四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議題4-4、親近人民的司法:子題1『司法文書與司法語言之改革』」,司法文書及語言仍是亟待改進的司法革新事項。我國推動司法文書通俗化,前後已逾40年,迄今未竟全功。 肩負著歷史文化遺跡之舊有法律書寫模式,如何因應社會變遷以拉近司法與人民之距離,並非我國獨有之挑戰。在外國經驗上,日本、德國、美國均曾面臨法律規範、裁判文書甚或律師書狀等各類司法文件上,法律用語應否通俗化、應通俗化至何種程度之辯證及實踐。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籌委高茹萍(臺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曾在第四組的群組討論中提到「法律文書白話文的改革目的,主要是讓閱讀法律文書(例如判決書)的當事人得以理解的敘述方式看懂,…至於看得懂的法律文書該如何定義?我们將朝向蒐集國內外的評估基礎…。」 因此,本文即以美國密西根州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English/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in Law)為基礎,就該州在法律白話文推行過程中,關於「淺顯易懂」或「艱澀拗口」之法律用語如何界定、法律白話文運動遭受之批評及釋疑、實證研究之操作及結果等事項提出簡介,以供作為我國推行法律白話文運動之借鏡,並就我國法律白話文(尤其是判決白話文)運動可資思考之改革方向,提出建議。 全文刊載於全國律師2017年4月號(21:4期) 文章連結: 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

律師不做公益就懲戒?--從美國「律師公益服務責任」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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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9條前段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但律師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的法務部,認為上開規範內容欠缺強制性且成效不彰,而於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五次會議提出「律師公益服務制度之改革」,主張基於律師職業之壟斷性及公益性,律師每年應提供50小時的公益服務,違反者應列入懲戒事由,並提出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的律師倫理規範,作為法制參考基礎之一。   然而,行政院曾於民國105年4月間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合作,以網路平台方式對律師制度進行調查,問卷內容即包括「您是否贊成律師應提供公益服務時數」一題,在1,696名作答律師中,贊成與反對之比例為50%比45%,差距甚微,問卷討論中針對律師公益服務責任是否應具「強制性」(例如對違反者課以懲戒責任)一節,亦有歧見。足認我國律師對於國家是否應對其課以強制性公益服務義務,仍有疑慮。   律師應該提供一定公益服務時數的理論基礎何在?對於違反公益服務要求之律師是否應課以懲戒責任?美國法界曾歷經數十年之討論,而可供我國借鏡。以下即就法務部之主張,以美國法觀點出發,簡述支持律師提供公益服務之主要論點及反駁各該論點之意見,再提出美國ABA對於律師違反公益服務要求之看法,以及政府或律師公會為促進律師公益服務所應協力的面向,供論者參酌。   一、支持律師提供公益服務之論點及其反駁意見   (一)律師職業的壟斷性 壟斷理論(monopoly theory)認為,律師具有職業身分上的壟斷性,特別是在兩造對抗的訴訟制度上,代理人或辯護人原則上均需為具有律師身分之人始能擔任。國家賦予律師壟斷權利,同時就有權力制訂規範,確保人民在律師的壟斷權利下仍有公平近用司法系統的機會。而律師提供公益服務,也等於是對國家賦予其壟斷權利的一種「回饋」。   反駁意見則指出,「有律師執照才能執行特定業務」不代表「律師具有壟斷性」,現今社會律師市場競爭激烈,律師對於司法系統使用機會之「壟斷性」幾乎不存在,「壟斷理論」並不符合當今律師執業實況。況且,如果認為「有執照才能經營」的職業就等於「具有壟斷性」,則以某些州的賣酒執照為例,政府也並未強制獲有販酒執照的業者應無償提供一定數量酒類給無法負擔酒錢的一般人,何以對於律師卻有不同要求?   (二)律

法律白話文 不只是白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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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一詞,因著最近如火如荼進行中的司改國是會議而如雷貫耳。我國目前的法律書寫(例如判決書),還能更「白話」嗎?一般人民無法理解法律文書的內容,是否僅是因為「用語白不白話」的問題?或者更重要的,「法律白話文」的內涵到底是什麼?琳瑯滿目的討論,讓法律圈內圈外人人目不暇給。 幸好,法律用語艱澀難懂的問題,並非我國獨有的特色。在太平洋彼端的美國,同樣面臨了法律用語通俗化的挑戰。在我國司改場域狼煙四起的此刻,何妨將視線拉到美國的五大湖區,一起看看密西根州的律師公會,如何推動它們的「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English/ Plain Language Movement in Law)。 一、密西根州「法律白話文委員會」的作為 有感於咬文嚼字的法律文書讓人民難以理解,以致於一般人對賣弄自成一格獨特語言的法律人好感度低落。為增進人民對法律文書內容的了解,以提升對司法的信賴及對法律人的觀感,密西根律師公會於1979年正式成立了常設組織「Plain English Committee」(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於2001年終止運作,但仍持續在密西根律師公會雜誌上保留專欄),以「希望能在世紀末看到成果」的長期規劃,推動一連串法律白話文運動。 除了製作宣傳節目解說「法律白話文」之意義、設置全國性的獎項「Clarity Awad」以鼓勵致力於推動法律白話文的個人或團體,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更以實證方式研究法官、律師及一般人民對於傳統法律書寫及「白話文」(甚或「口語文」)書寫之偏好度差異。      而在推動「法律白話文」運動的過程中,法律白話文委員會明確指出了該運動所欲修正的法律書寫類型為何,並提出他們對於何謂「法律白話文」的觀點,以便在一致的共識下,朝向相同的目標努力。 二、「法律行話」的汰除 所謂「法律行話」(Legalese),意指「在法律文件中常見,已經成為法律書寫傳統甚至標誌的一種語言模式,並且包含一些意義不被廣泛理解的詞彙、反覆迴繞的句子及劣質的文章結構組織」,例如非專有名詞的拉丁字、古老的用語、過長的句子等。從定義上可知,密西根律師公會所欲修正的法律書寫方式,顯然不只侷限於「遣詞用字」而已。 然而,法律白話文委員會也表明,法律與其他專門領域相同,都有本身所獨具、且必然會造成一般人閱讀門檻的「專有名詞」。故法律白話文運動所欲汰除的「法律行話」,並不包括專門領域

國民裁判員選任程序之探討(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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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裁判員選任程序之探討(上),桃律通訊第6期第三版,2016年12月1日; 國民裁判員選任程序之探討(下),桃律通訊第7期第三版、第四版,2017年3月1日。 文章連結: http://www.tybar.org.tw/Content/Upload/Manage/Files/Publish/6/file1/172ae64e-a943-4aef-8d09-73739525aa16.pdf 、 http://www.tybar.org.tw/Content/Upload/Manage/Files/Publish/7/file1/8833bc61-5f20-41f9-b43e-f8072ffafb4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