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選任程序詢問之觀察與檢討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攸關能否有效選出適合於個案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而屬影響國民參審制度成敗之核心事項。 然而,我國審、檢、辯對於各自在選任程序中之角色,及如何對候選國民法官提出適切問題之操作,均仍在摸索階段。 本文爰自選任程序之目的出發,綜合過往各法院模擬法庭選任程序之觀察結果,提出不當詢問之問題類型及實務演進之詢問規則,併參酌美國陪審員選任程序之觀點,對我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詢問,提出具體改革建議。 前言(文章節錄) 司法院自民國76年迄今,戮力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期間曾提出「觀審制」(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參審制」(106年11月30日公布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等不同模式,民間亦有主張「陪審制」型式。雖然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上述相異模式,但如何透過正當法律程序,選出對個案而言公平、合適之素人裁判員,始終是各類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共同關注的核心事項。因而,法院、檢察官、辯護人如何經由選任程序之「提問」機制篩選國民法官,當為制度關注重點。鑑於近來各法院舉辦之模擬法庭活動,於選任程序中多有發生「不適當詢問」之狀況,本文即針對「選任程序詢問」此節,透過模擬法庭的觀察,自實務面出發加以檢討。 全文刊載於月旦裁判時報,2018年9月號,第75期(與鄭吉雄法官合著) 文章連結: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