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實務
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實務 摘要 本文自實務觀點探討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之具體操作,說明「鑑定前、後會議」如何促進審、檢、辯及鑑定人之溝通,以利送鑑及證據調查程序順利;並分析「鑑定書面報告」與「鑑定人」於證據裁定、證據能力及調查程序之區別;另提出「檢、辯先行調查鑑定書面報告以代解說先行」之建議,期兼顧程序效率與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 目錄 壹、鑑定前、後會議 一、鑑定前會議 (一)確認命為鑑定之事項及所欲詢問之問題內容與重點 (二)確認實施鑑定之專業能力及運用之原理、方法 (三)提供鑑定基礎資料之項目與範圍 (四)其他關於實施鑑定之必要事項:鑑定書面報告之送交 二、鑑定後會議 (一)檢察官、辯護人、鑑定人共同參與階段 (二)法院、檢察官、辯護人、鑑定人共同參與階段 貳、鑑定證據調查聲請及證據裁定 一、依鑑定證據種類分別提出證據調查聲請 二、證據裁定 (一)鑑定書面報告 (二)鑑定人 參、鑑定證據調查程序 一、僅調查鑑定人 (一)解說先行 (二)鑑定人當庭陳述之證據裁定 (三)鑑定書面報告之證據裁定 二、同時聲請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及鑑定人 (一)鑑定書面報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 (二)檢、辯先行調查鑑定書面報告以代「解說先行」 三、其他鑑定證據調查程序注意事項 肆、結論 全文發表於月旦律評, 2025 年 11 月號,第 4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