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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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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實務 摘要 本文自實務觀點探討國民法官案件鑑定證據調查之具體操作,說明「鑑定前、後會議」如何促進審、檢、辯及鑑定人之溝通,以利送鑑及證據調查程序順利;並分析「鑑定書面報告」與「鑑定人」於證據裁定、證據能力及調查程序之區別;另提出「檢、辯先行調查鑑定書面報告以代解說先行」之建議,期兼顧程序效率與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 目錄 壹、鑑定前、後會議 一、鑑定前會議 (一)確認命為鑑定之事項及所欲詢問之問題內容與重點 (二)確認實施鑑定之專業能力及運用之原理、方法 (三)提供鑑定基礎資料之項目與範圍 (四)其他關於實施鑑定之必要事項:鑑定書面報告之送交 二、鑑定後會議 (一)檢察官、辯護人、鑑定人共同參與階段 (二)法院、檢察官、辯護人、鑑定人共同參與階段 貳、鑑定證據調查聲請及證據裁定 一、依鑑定證據種類分別提出證據調查聲請 二、證據裁定 (一)鑑定書面報告 (二)鑑定人 參、鑑定證據調查程序 一、僅調查鑑定人 (一)解說先行 (二)鑑定人當庭陳述之證據裁定 (三)鑑定書面報告之證據裁定 二、同時聲請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及鑑定人 (一)鑑定書面報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 (二)檢、辯先行調查鑑定書面報告以代「解說先行」 三、其他鑑定證據調查程序注意事項 肆、結論 全文發表於月旦律評, 2025 年 11 月號,第 44 期。

勸諭被告認罪之法曹倫理:勸諭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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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談逐字稿標題 壹、法院「確認被告認罪與否」之階段 貳、「被告認罪」之確認事項 一、確認被告「充分知情」(the plea is knowing; fully informed) 二、確認被告認罪之「任意性」(the plea is voluntary) 三、確認被告認罪之犯罪事實的「真實性」(the plea has a factual basis) 參、法院「確認被告認罪與否」應遵循之相關規定及倫理規範 肆、法院「確認被告認罪與否」之情境類型 一、承認犯罪事實、否認罪名 (一)法律構成要件解釋 (二)量刑規範或參考指引 二、當被告對起訴事實有所爭執,而否認犯罪 (一)否認犯罪所主張之事實,與證據資料客觀內容不符 (二)否認犯罪所主張之事實,是證據評價的結果 研討會與談逐字稿全文刊載於月旦律評,2025年8月號,第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