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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播不播 風險老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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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提出的「法庭審理直播」議題,司法院日前於北、中、南三地分別舉辦了「法庭公開播送相關議題」公聽會。法庭公開播送,並非我國獨步全球的創見,以美國為例,部分州法院體系允許經過一定審查後,進行法院審理活動的轉播;在日本,1991年起之規範,對法庭內攝影採訪予以要件嚴格之有限開放;德國法上,至今仍一律禁止為了公開播放目的而錄音錄影。   無可諱言,法庭公開播送帶來的資訊公開、透明,確有不容否認的公益性。然而,在台北場公聽會中,每天都在任何人均可自由進出、旁聽的公開法庭上,日復一日執行法官、檢察官、律師職務,而早已習慣接受第三人檢視眼光的第一線實務工作者,除極少數零星意見外,幾乎不分立場、一致反對貿然實施「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而僅至多贊成於「法律審」進行法庭直播。嫻熟法庭運作實況的司法實務人員,何以竟多數反對法庭公開播送,箇中原因,或許值得素日極少親身經歷訴訟程序之人民傾聽、瞭解。   我國最終是否採行「法庭公開播送」制度,是政策選擇之結果,非有必然好壞之別。相較於政策選擇之結論,法庭公開播送之利弊是否已被充分揭露,使人民得在資訊充足之前提下,本於自由判斷做出理性選擇,或許才是民主社會中更應看重之價值。以下即就法庭公開播送制度主要益處及風險同場演映,俾供共同思考政策選擇之方向。   甲、法庭公開播送之益處   一、訴訟程序監督 公開審理,是公平審判的基石,也是我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透過任何不特定人均可隨時監督審判過程之方式,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進行。身為訴訟過程中職業參與者的法官態度是否懇切、檢察官舉證是否充分、律師主張是否合理,均可透過法庭旁聽予以觀察、評價。而法庭公開播送,進一步將現已公開審理的訴訟程序對公眾傳播,當更可便於未能到場旁聽之民眾監督審判程序之進行。   二、人民知的權利 任何轉述性傳播,其傳播角度、內容取捨,均不免涉及傳播者的價值選擇。以新聞媒體為例,新聞報導至今仍是人民接收審判資訊最普及的管道。然而,媒體人力、資源有限,最終呈現之資訊內容,無可避免的僅能反映媒體人本於新聞價值專業考量後之取捨結果,而終難記述全貌。法庭公開播送,恰可在公民意識抬頭、資訊流通門檻降低的現代社會,實現人民對於資訊完整性之高度追求,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三、法治教育功能 相較於單純紙上談兵,訴訟程序的完整動態進行過程,或許更能提供生動、真實的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