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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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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廣播、電視興起,到現今網際網路燎原,司法體系與傳播媒體在公共論述場域上的錯綜關係,舉世皆然。由歐盟會員國之獨立司法支持機構所組成的「歐洲司法理事會網絡」(ENCJ),曾於2011-2012年進行「司法、社會與媒體專案研究」,來自荷蘭、丹麥、挪威等17國之會員、觀察員,針對法官宜否以個人身分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就本身所為判決公開發表意見之議題,各有贊否意見。本文以下即提出他國觀點供參,並就我國現況提出反思。 贊同意見認為,個案裁判法官為最了解案情之人,而最能適當解釋判決內容、證據及裁判動機,並可避免媒體自行解讀造成之誤解,法官應對媒體之際固有失言風險,但拒絕面對媒體造成的司法信任危機或許更甚。反對意見認為,法官的意見僅應透過「判決」表示,該判決必須「自我說明」並「自受評價」,而無須藉助任何判決以外的解釋予以澄清,又因法官在媒體上說明個案判決時,極有可能暴露本身對當事人一方的主觀偏見,並因嫻熟案情細節而為過度陳述,甚或有洩露評議秘密之風險,故「法官不語」的傳統,即在以此確保法官公正立場。 有鑑於多數會員所屬國家中,現實上仍有個別法官以接受媒體專訪、參與脫口秀等方式於媒體上出演(performance)之情況,挪威等會員即認為,法官需注意其目的應非在為自己的判決「辯駁」,而僅係在說明立論基礎,並應注意其評論對於將來案件可能產生的隱喻或暗示性效果。荷蘭並認為,法官必須認知一般民眾多會將法官的個人意見,理解為法官群體共同看法的事實,且由個案判決法官就高度矚目案件向媒體解釋判決的作法固然可行,但應限於「獨任案件」,若是合議案件,因該國判決並不發布不同意見書,故三位法官之評議內容應屬秘密事項,即不應由單一法官對外解說判決意見。 此外,多數會員均主張司法體系就個案判決之說明,仍宜由發言人(spokesperson)或新聞法官(press judge)為之。若個別法官仍欲親自於媒體上出演,亦宜透過事先與發言人討論、諮詢公關室或媒體顧問之意見、由發言人安排媒體會面等方式,與發言人體制共同合作,專案研究報告亦同此建議。 媒體應對,是每一位法官均有可能遭遇的情境。矚目案件判決後,司法體系倘未能對社會輿情妥善評估、即時反饋,個別法官或即有主動或被動親上火線自我剖白之可能,而在司法體系復未就媒體應對之態度及原則,提供一般法官普遍性訓練之情況下,跨越紅線而不自知的意見或評論,即極有可...